德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德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德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德安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安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辦公地址:德安縣縣政府3樓
主要職責,辦公地址,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研究全縣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問題並提出調控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
(四)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有關工作,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省、市、縣級財政性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備案、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核定工程概算,控制投資規模。按管理許可權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
(五)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配合有關部門協調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專項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擬訂全縣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安排以工代賑資金,組織實施以工代賑項目,負責全縣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七)承擔全縣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外貿進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全縣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
(八)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和參與擬訂人口、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人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九)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研究提出全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制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有關工作。承擔能效標識管理職能。
(十)牽頭起草或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出台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有關規範性檔案。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推進全縣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全縣交通運輸發展狀況,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安排交通建設年度計畫和重大交通投資項目,參與交通運輸綜合協調工作。統籌協調全縣鐵路建設發展,協調落實國家、省、市鐵路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口銜接省、市有關廳局、鐵路投資和行業主管部門等,協調推進鐵路建設項目的規劃研究、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負責鐵路項目建設方面的協調、聯絡和服務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國家、省、市關於能源方面的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成品油(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不含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有關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協調供電營業區劃分工作。負責電力運行行業管理工作,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負責能源行政執法監督等工作。督促煤炭、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協調推進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和保護工作。督促供電企業落實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的停供電措施,協調供電企業參與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的電力保障工作。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價格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價格政策、規定。負責國家、省、市下達的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在全縣範圍內實施。按照商品和服務的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擬定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指導、協調縣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的價格管理工作。開展全縣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測、分析、預警,發布價格變化動態。開展重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的成本調查和政府定價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成本監審工作。開展全縣涉案(刑事)、涉紀、涉稅財物的價格認定、覆核工作,協調處理價格糾紛。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整組織價格聽證。組織實施或停止全縣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聯動機制並督促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提出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和使用的建議,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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