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和聯邦徳國專利法是德國的第一部專利法於1877年頒布。現行的專利法於1968年頒布,並在1977年和1980年作了修改。現行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另有專門法規予以保護。授予專利的條件有:(1)新穎性。西德採用絕對的新穎性標準。(2)創造性。規定如果從現有技術水平來看,某項發明對熟悉該頊技術的人來講並不是顯而易見的,則應將該發明視為有創造性。(3)實用性。規定能被任何一種工業、包括農業製造或使用,即應視為可在工業上套用。在專利審査上,聯邦德國採取早期公開的延遲審査制。早期公開後有7年的臨時保護期限,在此期限內申請人可以作出是否將其申請提交實質審査的決定。關於異議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