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和聯邦徳國專利法

德國和聯邦徳國專利法是德國的第一部專利法於1877年頒布。現行的專利法於1968年頒布,並在1977年和1980年作了修改。現行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另有專門法規予以保護。授予專利的條件有:(1)新穎性。西德採用絕對的新穎性標準。(2)創造性。規定如果從現有技術水平來看,某項發明對熟悉該頊技術的人來講並不是顯而易見的,則應將該發明視為有創造性。(3)實用性。規定能被任何一種工業、包括農業製造或使用,即應視為可在工業上套用。在專利審査上,聯邦德國採取早期公開的延遲審査制。早期公開後有7年的臨時保護期限,在此期限內申請人可以作出是否將其申請提交實質審査的決定。關於異議程式。

聯邦德國專利法規定:經專利局審査批准專利的決定公布後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對該專利提出異議,並附上其理由。專利局則會針對異議作出批准或駁回的決定。該法允許專利權人在專利正式頒布後修改專利,但專利權人必須以書面提出修改請求並附具理由,並交納費用。專利局經審査後可作出批准決定,並發表修改後的專利說明書。關於專利的強制許可和撤銷,該法規定:在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拒絕願支付合理補償費的他人使用其發明,且允許使用該項發明是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時,可以頒發強制許可證。從最後決定頒發強制許可證起滿2年,且頒發強制許可證仍不能滿足公眾利益,則可以撖銷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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