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籍管理規定》根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由復旦大學制定並頒布實施。
背景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背景信息
為更好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教育質量,全面實現人才培養的目標,根據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號令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按招生規定被我校錄取的成人學生,須持“准考證”、“復旦大學錄取通知書”等有關證件與材料,按時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如期繳費和辦理入學報到手續者,須在報到日期前向繼續教育學院招生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推遲辦理繳費及入學手續,推遲報到期以兩周為限。延期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未在限期內報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當事由所致者除外。未經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而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報到時須交同底免冠正面1寸照片3張,並填寫學生證、學生學籍卡片、學生登記表。填寫時學生本人姓名、出生年月、籍貫、身份證號碼等須與本人入學考試報名時的相關信息相符,如有變更須補交證明材料,並注意字跡端正,請使用黑色水筆填寫表格。
第三條新生因某種正當理由未註冊而需要保留入學資格一年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繼續教育學院主管院長批准後方可執行。保留入學資格者,須核對本人入學考試報名時的相關信息,如有變更須補交證明材料。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處理。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我校校紀的行為,按規定不宜在校學習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自報到之日起的六個月(含新生電子註冊)為新生入學資格複查期。經全面複查合格後,新生方可註冊,取得學籍。
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情節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因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而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時辦理註冊手續,以確認學籍。
學生應按下列規定辦理註冊手續:
(一)學生註冊前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否則,學校可取消其註冊資格。
(二)學生註冊時須交付本人學生證,加蓋註冊印章,否則註冊無效。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註冊,須及時延期註冊申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獲得批准後,申請者方可延期註冊。延長註冊期以兩周為限。未提出延期註冊申請、延期註冊申請未獲批准或獲準後逾期未註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退學。
(四)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按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可暫緩註冊。暫緩註冊的學生可以修讀當學期相關課程,所修課程及成績在正式註冊後有效。因未按規定申請或不及時繳納學費而造成未註冊者,視為自動退學。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學生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單,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以百分制記分,由期終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作業或實驗)兩部分組成,其中期終考試成績占85%,平時成績占15%。考查記為“通過”或“不通過”。
第八條學生在學期間,須按時獨立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各門課程作業。學生在課程修讀或實習(見習)過程中,非經批准而缺交作業或無故缺課時數超過教學規定數三分之一者,平時成績按零分記;有單位證明或醫院病假條的,缺課時數超過教學規定數二分之一者,平時成績按零分記;脫產學生則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終考試,成績以零分記。
第九條學生參加考試必須嚴格遵守《復旦大學考場規則》。如有違紀和作弊行為,按《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條對於跨學期講授且每學期均舉行考試的課程,成績按學期分別記載。
第十一條凡課程考核未通過者(含緩考、缺考),給予補考機會兩次。第一次補考為學期補考,安排在下一學期;第二次補考為畢業補考,安排在教育部規定學制的最後一學期進行,並按《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補考、重修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補考手續。經補考註冊者,應在規定時間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如有缺考,該課程成績記“零分”,並計入補考次數。補考成績以“及格”或“不及格”記載。
第十二條學生對課程成績不滿意的,可按《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補考、重修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重修,其考試成績按最高分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因病、因公出差和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參加考試,應在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並提交相關證明,按時完成作業,經審批後方可緩考。緩考課程一般與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以正常成績記錄。緩考不及格者,只可參加畢業補考。學生未能於考試前辦理請假手續,以缺考論處,成績以“零分”記。
第十四條學生每學期申請補考的課程,以上一學期所授的課程為限。
第十五條申請免修的課程成績如在近四年中取得,經批准後,可免修免考,成績按“免修”記載;如時間超過四年,經批准後,可免修但不免考,考試成績按實考記載。本科學生申請學位時,按“免修”記載的課程一律以75分計。申請免修課程門數一般不得超過教學計畫所規定課程的二分之一。免修者不減免學費。
第十六條在保證教學質量基礎上,學生可辦理部分課程的免修。
(一)已取得同層次、同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者,可免修有關課程。
(二)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同層次、同課程的該課考試合格證明者(具有加蓋紅色公章及負責人簽字的成績單),可免修有關課程。
(三)具有相關大學專科畢業證書者,可申請免修本科相對應的同名稱的一門專業課。(免修課程的名稱必須與專科畢業證書的專業名稱相同)。
(四)具有大學英語專科畢業證書,或相應英語水平考試的當年當次合格成績單者,可申請免修英語(英語專業除外)。
(五)具有大學計算機專科畢業證書,省、市(直轄市)計算機套用能力考試中級、辦公自動化合格證書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證書者,可申請免修非計算機類專業的計算機原理及套用課程。
(六)已取得有校際間協定的合作高等院校(國民教育系列)成人學歷教育的相同層次、相同類別的相同課程的考試合格證明者(具有加蓋紅色公章及負責人簽字的成績單),可申請免修相關課程。
免修手續見《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課程免修、選修實施細則》。
第三章
升級和留級
第十七條學生修完所在年級的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試(含補考)成績合格者準予升級。
第十八條學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經過學期補考後有三門以上課程不及格,第二學期期終考試有兩門以上課程未通過者,予以留級。補考後不及格課程累計達到六門以上者,予以留級。
第十九條凡留級學生均須於辦理留級手續時按新班級的收費標準重新繳納學費,對已通過課程按規定可申請免修。
第四章
轉學和轉專業
第二十條學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內轉專業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報繼續教育學院學生事務辦公室審查,經繼續教育學院批准後轉到相應合適的專業。
第二十一條本校學生如符合教育部相關規定,由本人提出轉學申請,填寫相關轉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本校及轉入學校主管部門同意,由轉入學校把轉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教委批准,可予轉學。
第二十二條外校學生轉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復旦大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已經批准的轉學、轉專業者,以前所修課程如符合轉入專業課程設定或課程教學要求的,可申請免修,由學生本人申請,繼續教育學院相關部門審批。轉學轉專業者一般轉入低一年級就讀,並按新班級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第二十四條學生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個學期的,或已經是畢業班的;
(二)未達到本校相應專業錄取分數線的,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入學考試科目不同或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不同的 ;
(四)按規定應予退學的或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學生轉學、轉專業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內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六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各專業的標準修業年限(學制)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留級)以標準修業年限加上延長修業年限四年。
第二十七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服役時間不計入修業年限。
第二十八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經班主任向繼續教育學院學生事務辦公室提交休學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發休學證明,休學一般僅限一次,以一年為限。特殊情況經主管院長批准後可延長至兩年。學生在休學期間無須註冊,不享受在校註冊生權利,學校也不對學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意外事故或者侵權事件負責。
第二十九條休學學生的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前持休學證明辦理復學申請手續,經學生事務辦公室批准後方可復學註冊。復學學生編入相同專業的低一年級學習,按新班級的學費標準交納學費。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由學校規定的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應予繼續休學或退學。
(三)學生復學後,可根據教學培養方案和課程表,由教務管理辦公室酌情安排復學後的修讀計畫。
(四)休學期滿後一個月以內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作自動退學論。
第六章
退學
第三十條在學期間的學生,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留級)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後不辦理復學手續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有不宜在校學習的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的;
(四)業餘學習的學生未經請假,一學期不參加教學活動的;脫產學生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在規定時間內不繳費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按學校的其他有關規定應予退學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一條學生退學經繼續教育學院相關辦公室報主管院長審核,並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同時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提起申訴。
第七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規定的學制內修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合格,在辦理離校手續後,按教育部規定頒發復旦大學的畢業證書(該證書由市教委統一印製和驗證)。
第三十三條學生修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學分,各科成績經補考後仍有不及格者,發復旦大學繼續教育學院結業證書。在離校後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含休學、留級),可按有關規定向繼續教育學院教務管理辦公室申請繼續修讀,考試成績合格,可憑結業證書換取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本科畢業生可按《復旦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規定,向學校申請學士學位。
第三十五條修滿一學年以上退學且未達到結業要求者,可獲得肄業證書。未修滿一學年的,以及被開除學籍者,則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七條學校對思想進步、學習認真、成績優良、品行端正、遵紀守法、表現突出的學生,按照《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評選優秀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的規定》進行評選、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學生守則和有關規定的學生,根據《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三十九條學生可以按照《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訴。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凡本規定未及事宜,參照《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適用於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2005級以後的學生。2005級(含)以前的在校學生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四十二條學校授權繼續教育學院依據本規定修訂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學校授權繼續教育學院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成人高等學歷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