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經2017年7月21日研究生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研究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研究生合法權益,促進研究生全面發展,根據《復旦大學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復旦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相應的前置學歷學位證書,按照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報到地點,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第四條 新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報到的,應當在報到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暫緩報到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准後,可在報到之日起 2 周內到校報到。逾期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及時提交暫緩報到申請的情形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後 1 周內,新生應補交暫緩報到申請,併到校補妥報到手續。
第五條 所在院系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個人信息、錄取通知書、前置學歷學位等進行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新生獲得研究生學籍。取得學籍的新生,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完成入學教育並達到所在院系要求後,學校予以註冊,發給校徽、學生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入學資格初步審查發現新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入學資格:(一)違反國家和學校研究生招生考試規定的;(二)錄取通知書、考生個人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的。
第七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申請,可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入學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二)參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計畫等國家任務的; (三)入學資格初步審查時發現身心狀況暫時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因第一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至多可保留至退役後 2 年;因第二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可根據任務期保留;因第三項提出申請的,入學資格保留 1 學年。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學校不予批准。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新生不具有學籍,學校不予註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條 新生應當於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屆滿前 2 周內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學申請,報研究生院批准後,作為應屆新生辦理入學報到手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申請入學時不能提交有效證明材料的,學校不予批准入學。逾期不提交入學申請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無法提交申請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後 1 周內,新生應補交入學申請,併到校補妥報到手續。
第九條 新生報到後 3 個月內,由學校按當年研究生招生規定進行複查,內容包括:(一)錄取手續及程式符合國家和學校研究生招生規定;(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真實、符合相關規定;(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一致;(四)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符合錄取要求;(五)身心健康情況符合國家規定的研究生招生體檢標準;(六)身心健康狀況能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七)應轉移到學校的學生本人檔案已齊全;(八)報到手續已完備。複查時發現違反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取消學籍,予以退學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複查時發現違反第六項的,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經過休養和治療可以到校學習的,可按照本細則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休學。 複查時發現未滿足第七項、第八項的,新生應當在所在院系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所需材料,相關院系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相關工作程式。
第十條 研究生每學期應當按照學校校歷規定的註冊日期,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院系進行註冊。未經註冊,研究生不得選、退課程,不得參加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一條 研究生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註冊的,應當在註冊日期前向所在院系提交延期註冊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獲得批准後,研究生可在當學期註冊日期次日起 2 周內,到研究生院補辦註冊手續。逾期不註冊的,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及時提交延期註冊申請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後 1 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註冊手續。
第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一)保留入學資格的;(二)正在休學的;(三)保留學籍的;(四)無正當理由欠繳學費的;(五)學習年限屆滿的。
第十三條 每學期註冊後,研究生應當按時參加所在院系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辦理請假或學籍變動手續。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 6 周以內的,應當請假;預計一學期內累計缺席時間超過 6 周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四章的規定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未經批准不參加所在院系教育教學計畫規定的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予以退學處理。請假、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限屆滿,研究生應當按時返校,並在返校之日起 2周內辦妥銷假或復學手續。逾期未銷假、未復學的,予以退學處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導致無法履行銷假或復學手續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後 1周內,研究生應到校補妥銷假或復學手續。
第三章 轉專業 轉導師 轉層次與轉學
第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一)個人興趣轉變、家庭經濟狀況變化等自身原因需要轉專業的;(二)學校學科專業調整、指導教師因故不能繼續指導且該專業無其他教師可以提供指導、服兵役等非自身原因需要轉專業的。研究生因第一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應當在入學滿一學期後、進入基本學習年限最後一學期前的期間內,經導師、所在院系同意後,參加轉入專業研究生招生入學考試,達到轉入專業當年錄取標準,並經轉入院系審核同意後,準予轉專業。創業復學後需要轉專業的,按照上述程式辦理,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因第二項情形申請轉專業的,經轉出、轉入專業所在院系及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別審議同意後,準予轉入相近專業。有《規定》第二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十五條 準予轉專業的研究生,應當按轉入專業當年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經轉入專業所在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認可,轉專業前已修讀的課程、已獲得的學分可計入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及學分,但資格考試、開題、中期考核、學位論文預審須按轉入專業的要求重新進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確定指導教師後,原則上不得轉導師,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指導教師工作調動,無法繼續指導的;(二)指導教師身心健康原因,無法繼續指導的;(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無法由原導師繼續指導的。轉導師如同時涉及轉專業的,還應遵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研究生資格考試或中期考核補考後仍不合格的,予以退學處理。其中,本科直博生、碩博連讀生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准,或由資格考試委員會、中期考核領導小組提議、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可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
第十八條 本科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滿 1 年後、碩博連讀生轉入博士生階段滿 1 年後,無法或不宜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的,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准,或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院系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提議、經導師同意、所在院系批准,可轉為攻讀碩士研究生或退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確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但按照國家規定不得轉學的情形除外。獲得轉入學校接收同意後,研究生可向所在院系提出轉學申請,說明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報學校審核、批准。轉學申請一經學校批准,不得撤銷。準予轉學的研究生須在學校批准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結離校手續。
第二十條 研究生的培養方式、培養類別,以招生錄取信息為準,入學後不得更改。
第四章 休學 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預計一學期內超過 6 周無法在校學習的,應當休學:(一)《規定》第三十二條的任一情形;(二)參加支教、援外、援助西部計畫等國家任務的;(三)非因公任務出國出境的;(四)定向、非全日制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止學業的;(五)家庭或直系親屬有重大變故需要中止學業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請休學 1 學期,但學習年限內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2 學年。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於學校批准休學之日起 1 周內,辦妥暫時離校的相關手續。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不予註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可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後 2 年。因服兵役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因國家或學校公派任務需要,預計一學期內出國出境時間超過 6 周的,應當持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的正式邀請函與確定的研修計畫,申請保留學籍(聯合培養)。研究生聯合培養期間,學校認可其學習經歷,但不予註冊,不予其在校研究生待遇。- 6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參加聯合培養的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其基本學習年限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應當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限屆滿後 2 周內提出復學或延長休學、保留學籍時間的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累計休學時間已滿 2 年的,延長休學時間的申請不予批准;因聯合培養累計保留學籍時間已達到其基本學習年限的二分之一的,延長保留學籍(聯合培養)時間的申請不予批准。經學校批准復學的研究生,按照本細則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註冊。經學校批准延長時間的,繼續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可以退學。研究生違反《復旦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正在處理的,其退學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校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後,予以退學處理:(一)新生複查中發現違反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且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二)逾期未註冊,或未經批准連續 2 周及以上未參加所在院系規定的教學、科研活動的;(三)無正當理由欠繳學費的;(四)請假期滿 2 周后仍未銷假的;休學、保留學籍期限屆滿 2 周后仍未提出復學申請的,或因病休學累計已滿 2 年,經體檢複查仍不合格的;(五)培養方案規定的學位公共課或學位核心課有 1 門及以上課程補考後仍不合格的;(六)資格考試或中期考核補考後仍不合格的;(七)學習年限屆滿仍未達到畢業或結業要求的;(八)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沒有能力完成學位論文的;(九)身心健康狀況異常,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認為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 7 -(十)在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攻讀學位的,但已與學校訂立學位項目合作協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退學事項由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校長辦公會同意退學或者予以退學處理的,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退學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 對學滿 1 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未滿1 學年退學的研究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二條 退學研究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之日起 2 周內辦結離校手續。學校自批准研究生退學之日起,停止其在校研究生待遇;自退學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註銷其研究生學籍。
第六章 學習年限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 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 3 學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 2 至 3 學年。碩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以其入學當年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
第三十四條 普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 3 至 4 學年。本科直博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 5 學年。碩博連讀生(含碩士階段)的基本學習年限一般為 5 學年,其中碩士研究生階段一般為 2 學年,博士研究生階段一般為 3 學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學習年限以其入學當年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制為準。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無法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研究生一次可以申請延長 1 學期或者 1 學年,學習年限內延長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 2 學年。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學習年限屆滿,應以畢業、結業、退學等形式之一結束學業。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課程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德、智、體考核合格,學位論文答辯通過,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準予畢業的研究生,達到所在專業的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學業要求,成績優異,並滿足下列條件,經指導教師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同意,可在每學期註冊日期起 2 周內,申請提前畢業: (一)碩士生入學滿 1 學年、普通博士生入學滿 2 學年、本科直博生通過資格考試滿 2 學年、碩博連讀生轉入博士研究生階段滿 2 學年;(二)研究生提前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的要求,成績合格,且學位課程的平均績點不低於 3.5;(三)學位論文質量明顯高於所在院系的學位論文要求。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結業:(一)完成所有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但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的;(二)學位論文預審不合格,但已完成其他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同意的;(三)已滿基本學習年限,已完成除學位論文預審外的其他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家小組認定其已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相當的研究工作量的。因第一項情形結業的,學位論文經修改後,博士生可在結業後 2 學年內、碩士生可在結業後 1 學年內,重新提交學位申請。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可申請換髮畢業證書;達到所在專業的學位授予條件,學校頒發學位證書。因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結業的,不得重新提交學位申請,不得申請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研究生應當於畢業、結業之日起 2 周內辦結離校手續。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高等學校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位類型、培養層次、培養方式、學制,以及招生時確認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號碼等個人信息,錄入、上報研究生學籍信息,完成研究生的學籍電子註冊。研究生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所需信息以電子註冊的學籍信息為依據。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由本人提出學籍信息修改申請,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審核後,報研究生院核准修改。研究生學籍信息修改申請至遲應於擬畢業學期的第 4 周前提交。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制度,完成研究生的學歷電子註冊。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校撤銷已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一)違反國家和學校研究生招生規定入學的;(二)在學期間違反學校規定,應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三)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學歷、學位證書的。被撤銷的學歷、學位證書已完成國家電子註冊的,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五條 學歷、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由學校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研究生學籍信息管理和學籍變動的基本工作流程如下:(一)研究生提出書面申請;(二)指導教師簽署意見,未確定指導教師的情況除外;(三)相關院系審核並出具意見,必要時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院系研究生教學指導委員會審議;(四)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請假、休學、保留學籍、延長學習年限、復學、退學時,應提交的身份證明一般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按附表所列。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轉專業、轉學的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
第四十九條 研究生的學籍登記表、成績單、獎勵及紀律處分等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港澳台研究生、外國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五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的課程、學分、成績評定等事項,按照《復旦大學研究生課程和教學管理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十二條 學校與定向培養單位、聯合培養單位訂立的協定同本細則不相衝突的,適用協定的約定。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復旦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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