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監察審計制度

御史監察審計制度

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御史監察審計制度是指監察和審計職責合一,由同一機構和職官負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御史監察審計制度 
  • 主要作用:維護經濟秩序
建立發展,主要作用,其他審計制度,

建立發展

從出現國家審計萌芽的西周時期開始,近三千年的古代審計時期,審計制度不斷探索、豐富並日趨成熟。其中上計審計制度、御史監察審計制度和比部審計制度是比較典型的三種古代審計制度。

主要作用

如秦漢的御史大夫負責監察審計百官,唐代的監察御史分察巡按十道,其中第二、第三的籍賬、賦役、倉庫減耗等職能都屬於審計,明清時期,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清代為十五道)與六科給事中被合稱為“科道官”,也是監審合一的機構,既有糾察百官的職能,也有巡查倉庫、巡查漕糧、巡查鹽務等審計職能。

其他審計制度

在古代審計史上,還探索過其他審計制度,如宋代在財政(物資)管理部門三司之下設定審計機構三部勾院、都磨勘司、馬步軍專勾司等,履行勾稽中央和地方賬籍的審計職能。南宋建炎元年,為避高宗趙構諱,將諸軍諸司專勾司改名為諸軍諸司審計司,也稱審計院,這也是我國審計史上第一次以“審計”命名的專職審計機構。此外,還有兩漢時期丞相司直監督制度、元代檢校和照磨官審計制度等。整體來看,絕大多數朝代都採取了多種審計制度相結合的監督方式,如秦漢時期上計制度和御史監察審計制度並行,唐宋時期“比部專審,御史兼審,三司內審”等。各類審計制度協調配合,在維護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秩序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