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是船員海外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海外船員的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 作    用:海員外派業務
  • 現    狀: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 調整時間:2014年08月12日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職業狀況,標準條件,項目調整,

項目背景

經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者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申請開展招聘海 員出境業務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五條至第十條
辦結期限:30個工作日
辦理結果:符合條件的,頒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不收費

組織機構

實施機關: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及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事項變更審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管轄,中資企業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及中資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事項變更審批由海南海事局管轄
受理部門: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和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由海南海事局政務中心負責受理;中資企業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和海員外派機構現場檢查檢查、中期核查、年審工作以及中資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由分支海事局政務中心受理

職業狀況

(一)海員外派機構及境外船東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外派船員的數量、素質要求,派出頻率,培訓責任,外派機構對船員違規行為的責任分擔等;
(二)外派海員的工作、生活條件;
(三)協定期限和外派海員上下船安排;
(四)工資福利待遇及其支付方式;
(五)正常工作時間、加班、額外勞動和休息休假;
(六)船舶適航狀況及船舶航行區域;
(七)境外船東為外派海員購買的人身意外、疾病保險和處理標準;
(八)社會保險的繳納;
(九)外派海員跟蹤管理;
(十)突發事件處理;
(十一)外派海員遣返;
(十二)外派海員傷病亡處理;
(十三)外派海員免責條款;
(十四)特殊情況及爭議的處理;
(十五)違約責任。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將船舶配員服務協定中與外派海員利益有關的內容如實告知外派海員。

標準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2.有與外派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3.有至少2 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至少3 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
4.具有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及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的能力;
5.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和服務業務報告制度等海員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員100 人以上;
7.註冊資本不低於600 萬元人民幣;
8.具有足額交納100 萬元人民幣海員外派備用金的能力;
9.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 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

項目調整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下放至直屬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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