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是唐代白居易創作的一篇散文。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
- 創作年代:唐代
- 作品體裁:散文
- 作者:白居易
- 作品出處:《全唐文》
作品原文,作者簡介,
作品原文
二姓好合,義有時絕;三年生育,恩不可遺。鳳雖阻於和鳴,烏豈忘於反哺?旋觀怨偶,遽膽銦刑。王吉去妻,斷弦未續,孔氏出母,疏網將加,誠鞠育之可思,何患難之不救?況不安爾室,盡孝猶慰母心,薄送我畿,贖罪寧辭子蔭?縱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無情?想《(闕一字)莒》之歌,且聞樂有其子;念《葛(闕一字)》之義,豈忍不庇於根?難抑其辭,請敦不匱。
作者簡介
白居易(772—846年),字樂天,晚號“香山居士”。祖籍太原,後遷居為下邦(今陝西渭南)人,生於鄭州新鄭(今屬河南),貞元十六年(800年)進士及第,十八年中書判拔萃科,授秘書省校書郎。元和元年(806年)中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科。補盞屋(今陝西周至)縣尉。不久人為翰林學士,改左拾遺、左贊善大夫。元和十年(815年)因上書言事。被貶為江州司馬。後歷任忠州、杭州、蘇州刺史。因晚年官太子少傅,故世稱“白傅”、“白太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