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維震
- 別名:徐旭瀛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浙江桐鄉
- 出生日期:1881
- 畢業院校:上海南洋公學、印第安那大學
人物簡介,任職經歷,晚清時期,民國初期,汪偽時期,上海高院審判,
人物簡介
任職經歷
晚清時期
畢業後,徐維震奉清政府郵傳部之命歸國,任北京參議廳法律參訂員;1910年調任海軍部司法官。1911年殿試一等欽賜法政科舉人,任教育部主事。後任郵傳部全國鐵路總局交涉科科長。
民國初期
辛亥革命後,曾任南京臨時政府財政部委員。1912年任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後任上海警備司令部國際公法及外交法律顧問,高等捕獲市檢廳評事。1919年2月,署理山西高等審判廳廳長(後改稱山西高等法院),翌年任院長。1926年,陪同出席北京法權會議的外國代表視察各地法院及監獄,歷時3個月。是年,奉命籌備將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收回,組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1927年1月1日,被任命為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院長兼抗訴院院長,是年5月辭去院長職務。在上海任職期間兼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翌年任工商部參事。1928年12月,調任法務部參事、湖北省司法官典試委員長。1929年11月,再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院長。1930年3月,署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1932年2月,調任司法行政部代理參事,5月任參事。1933年7月任中央銀行專門委員,12月任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事務長,翌年7月任中央信託局法律顧問。1935年12月,任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
汪偽時期
1941年3月4日,徐維震被汪偽特工綁架至極司非而路(今萬航渡路)76號監禁。是年12月,日軍占領租界後,任偽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長併兼任偽江蘇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院長。1943年8月1日,任偽上海高等法院院長。1944年3月離職,其後任偽中央儲備銀行專門委員至抗戰結束。
上海高院審判
1946年6月27日,上海高等法院以“通謀敵國圖謀反抗本國”為由,判處徐維震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徐維震不服判決抗訴最高法院,因徐曾受汪伯特工挾持,出任偽職非其本願,故改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