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彬與李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抗訴案

徐彬與李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抗訴案是2014年01月21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彬與李斌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抗訴案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1月21日
  • 審理程式:二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巴民一終字第294號
抗訴人(原審被告)徐彬。
委託代理人徐立忠,內蒙古金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抗訴人(原審原告)李斌。
被抗訴人(原審原告)伊烏力更。
被抗訴人(原審原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巴彥淖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海,系該公司經理。
被抗訴人(原審原告)內蒙古巴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物流二公司(以下簡稱臨河物流二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澍春,系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王智躍,系該公司職工。
抗訴人徐彬為與被抗訴人李斌、伊烏力更、陽光保險公司、臨河物流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杭錦後旗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2013年9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抗訴人徐彬及其委託代理人徐立忠,被抗訴人李斌,被抗訴人臨河物流二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智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抗訴人伊烏力更,被抗訴人陽光保險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杭錦後旗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80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杭錦後旗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4元,退還抗訴人徐彬。
審判長毛愛萍
代理審判員李建剛
代理審判員付桂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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