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保護雲龍湖水環境,防治水體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雲龍湖水環境保護條例
- 地區:徐州
- 對象:雲龍湖
- 目的:防治水體污染
詳細內容,條例的說明,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保護雲龍湖水環境,防治水體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本條例所稱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是指雲龍湖水體及其匯水區域。
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南至黑山、驢眼山、走馬山、大窩山、樓山、團頭山、奶山、洞山、虎頭山一線;東至泉山、泰山、雲龍山一線;北至雲龍湖北大堤、臥牛山、徐蕭公路一線;西至閘河東、原徐蕭公路、花山頭、家後山、王大山、孤山、三華山、光山一線。總面積六十三點三平方公里。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雲龍湖水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和完善環湖排水管網設施,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實施一監督管理。
市規劃、工商、水利、交通、市政公用、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雲龍湖風景區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
(二)設定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
(三)新建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四)向雲龍湖水體排放工業廢水、油類或者劇毒廢液;
(五)直接向雲龍湖水體排放生活污水或者拋撒廢棄物;
(六)在雲龍湖湖岸或者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或者其他器具;
(七)向雲龍湖水體傾倒固體污染物;
(八)在環湖道路以內堆放、棄置建築垃圾、生活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九)在雲龍湖水體內放養畜禽;
(十)其他污染雲龍湖水環境的行為。
第七條 雲龍湖內及環湖道路兩側的飲食服務、旅遊、療養等單位產生的生活污水,應當排入市政排水管網設施。未有市政排水管網設施的,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定集水設施,並定期清運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第八條 在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對水環境有影響的飲食服務、旅遊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未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計畫、規劃、國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保持雲龍湖正常蓄水量。汛期排水、枯水季節補水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枯水季節向雲龍湖補水的水質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測、評價。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限期治理,並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項規定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的,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設定集水設施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五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第四項規定罰款,數額超過五萬元的,應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內排放污染物,污染雲龍湖水體而又無治理價值或者拒不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者停業。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徐州市雲龍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7月28日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雲龍湖位於徐州市南郊風景區內,水體及匯水區域總面積六十三點三平方公里,其中水面五點八平方公里。雲龍湖環山抱水,具有獨特的自然景觀。“八五”以來,我市雲龍湖風景區綜合開發利用有了長足的發展,現已成為具有遊覽、娛樂和水上運動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景區。但是隨著工業、旅遊業和環湖飲食服務業的發展,雲龍湖水體日趨富營養化,水質污染日益嚴重。為強化水環境管理行為,有效地控制污染,保護雲龍湖水質,改善和提高雲龍湖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可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和立法原則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及《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條例》的內容主要體現了三項立法原則:一是嚴格管理的原則。主要著眼於高標準保護雲龍湖水環境質量。表現為禁止新建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對現有污染水環境而又無治理價值的工業企業採取關停的處理措施等。二是超前管理的原則。吸取滇池等已污染湖泊的教訓,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子,著眼於預防為主。表現為禁止新建排污口、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等。三是體現地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的原則。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保證法規的實際操作。表現為對環湖飲食服務業產生的生活污水處理方法的規定等。
三、需要說明
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禁止向雲龍湖水體排放工業廢水、油類或者劇毒廢液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裡的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油類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燃油船舶,如摩托快艇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油類;二是在雲龍湖湖岸或者水體內洗刷車輛等而排入湖內的油類及劇毒廢液。這一規定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關於“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的內容。
(二)關於環湖區域內生活污水的處理方法
由於目前雲龍湖環湖市政排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環湖部分飲食服務業的生活污水時常直接排入雲龍湖內,生活污水已成為污染水體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為解決此類問題,《條例》第七條規定:“雲龍湖內及環湖道路兩側的飲食服務、旅遊、療養等單位產生的生活污水,應當排入市政排水管網設施。未有市政排水管網設施的,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定集水設施,並定期清運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三)關於對建設項目的管理
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大部分位於我市南郊風景區範圍內。針對雲龍湖當前的管理現狀和實際需要,《條例》第六條的第一、二、三項規定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禁止設定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禁止新建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這與《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的規定是一致的。《條例》第八條還突出了對飲食服務業和旅遊項目的建設管理,體現了國家規定的“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制度。
(四)關於對洗刷車輛、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規定雲龍湖位於我市泉山區境內,環湖堤岸距城市居民區和農村居民點都很近,為防止人們洗刷活動造成水體污染,《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在雲龍湖湖岸或者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等污染水體的”行為。
(五)關於禁止在雲龍湖水體內放養畜禽的規定雲龍湖東岸、南岸座落著多個村莊,為防止放養畜禽對雲龍湖水體產生污染,《條例》
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禁止在雲龍湖水體內放養畜禽”。
(六)關於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十條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未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地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予審議。
《徐州市雲龍湖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徐州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於1998年7月28日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雲龍湖位於徐州市南郊風景區內,水體及匯水區域總面積六十三點三平方公里,其中水面五點八平方公里。雲龍湖環山抱水,具有獨特的自然景觀。“八五”以來,我市雲龍湖風景區綜合開發利用有了長足的發展,現已成為具有遊覽、娛樂和水上運動等多種功能的綜合性景區。但是隨著工業、旅遊業和環湖飲食服務業的發展,雲龍湖水體日趨富營養化,水質污染日益嚴重。為強化水環境管理行為,有效地控制污染,保護雲龍湖水質,改善和提高雲龍湖水環境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可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和立法原則
制定《條例》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及《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條例》的內容主要體現了三項立法原則:一是嚴格管理的原則。主要著眼於高標準保護雲龍湖水環境質量。表現為禁止新建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對現有污染水環境而又無治理價值的工業企業採取關停的處理措施等。二是超前管理的原則。吸取滇池等已污染湖泊的教訓,避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子,著眼於預防為主。表現為禁止新建排污口、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等。三是體現地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的原則。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保證法規的實際操作。表現為對環湖飲食服務業產生的生活污水處理方法的規定等。
三、需要說明
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禁止向雲龍湖水體排放工業廢水、油類或者劇毒廢液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這裡的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油類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燃油船舶,如摩托快艇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油類;二是在雲龍湖湖岸或者水體內洗刷車輛等而排入湖內的油類及劇毒廢液。這一規定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關於“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的內容。
(二)關於環湖區域內生活污水的處理方法
由於目前雲龍湖環湖市政排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環湖部分飲食服務業的生活污水時常直接排入雲龍湖內,生活污水已成為污染水體的重要污染源之一。為解決此類問題,《條例》第七條規定:“雲龍湖內及環湖道路兩側的飲食服務、旅遊、療養等單位產生的生活污水,應當排入市政排水管網設施。未有市政排水管網設施的,應當按照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設定集水設施,並定期清運至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
(三)關於對建設項目的管理
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大部分位於我市南郊風景區範圍內。針對雲龍湖當前的管理現狀和實際需要,《條例》第六條的第一、二、三項規定雲龍湖水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污染水環境的工業企業;禁止設定有毒、有害化學品倉庫;禁止新建向雲龍湖水體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這與《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在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的規定是一致的。《條例》第八條還突出了對飲食服務業和旅遊項目的建設管理,體現了國家規定的“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制度。
(四)關於對洗刷車輛、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的規定雲龍湖位於我市泉山區境內,環湖堤岸距城市居民區和農村居民點都很近,為防止人們洗刷活動造成水體污染,《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禁止“在雲龍湖湖岸或者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或者其他器具等污染水體的”行為。
(五)關於禁止在雲龍湖水體內放養畜禽的規定雲龍湖東岸、南岸座落著多個村莊,為防止放養畜禽對雲龍湖水體產生污染,《條例》
第六條第九項規定,“禁止在雲龍湖水體內放養畜禽”。
(六)關於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十條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未有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地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