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編號:徐政規〔2010〕9號
  • 時間: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 發布: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管理辦法,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0〕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徐州市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管理辦法

徐州市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管理,科學合理利用資源,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中共江蘇省委 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振興徐州老工業基地的意見》(蘇發〔2008〕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以下簡稱“準備金”),是指徐州轄區內的煤炭開採企業,稅前按照噸煤20元提取的資金。其中開採或者生產用於銷售的,按銷售數量計算;自用的,按自用數量計算。煤炭企業所提取的準備金,全額計入當期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第三條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根據煤炭企業納稅級次,準備金實行分級征繳。其中,徐州礦務集團有限公司和華潤天能(徐州)煤電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煤礦由市地稅局負責統一代征;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的準備金由市政府委託沛縣人民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和使用;其他煤礦由市政府委託所在地政府負責徵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企業總分機構都在本市範圍內的,由總機構統一匯總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準備金;總機構在外地、分機構在本市的,由分機構向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準備金,申報期為次月15日前。應繳納金額由地稅部門審核確認後征繳,按噸煤10元的標準繳入市、縣(市)財政專戶;剩餘的噸煤10元,由煤炭企業自行提取,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條 繳入市、縣(市)財政專戶的準備金由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於採煤塌陷地環境治理、生態修復和礦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凡由地方政府安排使用準備金的,每年年初由市國土、環保、建設、交通、財政等部門或煤礦所在地縣、區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式提出項目申報,提請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項目計畫,按規定用途撥付資金。
第六條 煤炭企業自行提取的準備金由煤炭企業使用,主要用於發展接續替代產業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審計、財政、監察、經信等部門實行年度審計。
第七條 地稅等徵收部門履行代征職責,依率計征,確保準備金應收盡收、及時繳入財政專戶。對拖延交納準備金的,按超出征收機關規定的交款日每日0.5‰的標準徵收滯納金,滯納金納入準備金管理;對煤炭企業隱瞞產量、偷漏準備金的,徵收部門責令其改正,補交應繳納的準備金,並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違規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徵收部門代征準備金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從準備金中,按照實際繳入專戶數不超過1%的比例安排。
第八條 準備金使用項目主管部門或單位違反本辦法,改變資金用途、挪用所撥資金的,由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全額追回所撥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部門(單位)資金使用資格,並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市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準備金安排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準備金應收盡收和嚴格按規定預算管理使用。
第十條 自蘇發〔2008〕19號發文之日起計提煤炭企業可持續發展準備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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