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是徐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 施行時間:2011年1月1日
  • 印發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印發單位:徐州市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徐政規〔2010〕1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徵得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希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檔案全文

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基本生活,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增長機制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工作的通知》(蘇政發〔2006〕137號)和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殘聯《關於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蘇民保〔2007〕12號、蘇財社〔2007〕127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申請;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由市、縣(市)、區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和殘聯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
民政部門根據省有關檔案精神,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並承擔對符合條件的重殘人員救助管理和相關事務工作;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審核審定及發證工作;衛生部門配合殘聯負責重殘人員殘疾等級的鑑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救助經費的籌集及監管工作。
第四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當地低保條件,持有縣及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智力殘疾,一級、二級精神殘疾,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殘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間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
(四)參與盜竊、搶劫、破壞公共設施和擾亂社會秩序等活動的;
(五)參與組織各種形式賭博、賣淫、嫖娼、吸(販)毒活動的;
(六)其他當地政府認定不予保障的。
第五條 對納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範圍的對象,其本人按照當地城鄉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救助金。救助標準隨著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條 對申請重殘人員生活救助的對象,其收入的核定與計算,可參照《江蘇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省民政廳、省財政廳《關於建立和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重殘人員生活救助,由本人(或其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及複印件一份;
(二)身份證及複印件一份;
(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四)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村(居)委會對提出申請的重殘人員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審批表》,由村(居)委會簽署初審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上報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居)委會上報的材料,安排有關人員進行審核,並進行入戶調查,張榜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對象簽署審核意見後報送縣級民政部門。
第十條 縣級民政部門審查後,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批准,並發給相關證件;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調查、審核、審批過程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確需延長的,經民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十日。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享受生活救助的重殘人員按季度進行覆核,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對享受生活救助的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所需經費,由同級政府負責籌集,在政府性基金或一般預算支出中解決,列入“其他城鎮社會救濟支出”和“其他農村社會救濟支出”科目。
第十三條 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的發放,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程式進行辦理。城市重殘人員按月打卡發放,農村重殘人員按季度打卡發放。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8年7月6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徐州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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