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市本級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的辦法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市本級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的辦法》在2014.05.05由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議市本級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的辦法
  • 頒布單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5.05
  • 實施時間:2014.05.05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本級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的審查監督,規範審議程式,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以政府信用為基礎,以市本級政府融資公司為融資主體,以項目收益和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
政府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市本級財力狀況,參照國家和省債務風險指標,合理控制政府公益性項目的債務規模。
第四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或者融資公司,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報告或者議案以及相關資料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初審。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應當對政府公益性項目的融資主體、用途、方式、授信額度、期限、利率、還本付息計畫、償債資金來源、擔保方式等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並向主任會議匯報。
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報告或者議案,經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初審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六條 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報告或者議案,由市政府負責人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說明,市政府也可以委託市政府相關秘書長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說明。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表決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採取電子表決方式。
第八條 市本級政府融資公司應當加強融資管理,合理籌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費用。
第九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監督管理,建立償債準備金制度,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市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的管理、使用、經營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條 市政府應當按年度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市本級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管理使用和償債情況。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可以確定若干政府公益性項目融資事項進行跟蹤監督,對實際到賬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建設進展、償債資金安排及償債等情況進行督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