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匡文

徐匡文

徐匡文律師獲法學學士、 工商管理碩士雙專業學位,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徐匡文
  • 國籍中國
  • 主要成就: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
    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 
  • 性別:男
執業經歷,社會職務,擅長領域,代理案件,傳統犯罪類,經濟犯罪類,職務犯罪類,二審改判類,主要著述,

執業經歷

徐匡文,中共黨員,專職律師,曾在江西省某縣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工作。具有較為豐富的基層黨務工作、 民眾工作和司法實務經驗。2015 年轉崗從事律師職業。 從事司法工作以來,處理各類民商事糾紛、 刑事案件幾百起。曾任職靖霖刑事律師機構南京所副主任,系靖霖律師機構合伙人。
徐匡文
接受明珠電視台採訪

社會職務

杭州市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委員(第九屆),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第九、十屆),入選法務部死刑覆核法律援助律師庫成員。

擅長領域

辯護、告及合規(企業危及處置)

代理案件

徐匡文曾主辦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上百起,部分成功案例:

傳統犯罪類

1. 張某某開設賭場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2. 朱某某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一案,不移送起訴(無罪);
3. 王某某詐欺罪,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後撤案(無罪);
4.胡某某詐欺罪,偵查階段取保候審,後判緩刑;
5. 杜某某詐欺罪(涉惡案件),經辯護獲從寬處理;
6. 程某某詐欺罪(套路貸案件),經辯護變更輕罪從寬處理;
7. 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8. 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大型數據公司任職),相對不起訴;
9. 李某某(大學生)詐欺罪(電信詐欺),逮捕後獲緩刑判決;
10. 錢某某故意傷害致死(驅車中撞死他人),變更輕罪從寬處理;
11.盧某某組織賣淫罪(浙江某市特大賣淫案),經辯護獲從寬處理;
12. 包某某強姦案,經辯護,不移送起訴(撤案)。

經濟犯罪類

1. 張某某假冒註冊商標罪,不移送起訴(無罪);
2. 梅某某詐欺罪,變更罪名為職務侵占罪,並判緩刑;
3. 江某某走私案(外籍、數額特別巨大),經辯護緩刑處理;
4.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號人物),獲從寬量刑;
5. 侯某某契約詐欺罪,經辯護認定從犯,獲從寬量刑;
6. 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經辯護認定從犯,獲緩刑判決;
7. 殷某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經辯護獲緩刑判決;
8. 張某某契約詐欺罪(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長租公寓暴雷案);
9. 江某某集資詐欺罪,經辯護改為非吸且獲緩刑判決;
10. 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認定自首,獲減輕處罰;
11.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特別巨大,2號人物)、認定自首,從寬量刑。

職務犯罪類

1. 潘某某貪污、受賄、濫用職權案,經辯護,兩罪並罰從寬量刑;
2. 鄢某某(處級)特大受賄案,最高檢督辦;
3. 吳某某(正廳)受賄、違法發放貸款案,兩罪並罰獲從寬處理;
4. 顧某某(正處)受賄、洗錢罪案,兩罪並罰獲從寬處理;
5. 陳某某(公職)開設賭場、濫用職權案,兩罪並罰獲從寬處理;
6. 何某某受賄(保護傘),經辯護,獲從寬量刑;
7. 陳某某行賄、契約詐欺罪,兩罪變一罪且認定自首,減輕處罰。

二審改判類

1. 楊某某契約詐欺、貸款詐欺(無期)二審抗訴案,獲改判徒刑;
2. 李某某故意傷害案二審抗訴無期改判有期;
3.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二審抗訴獲改判緩刑;
4. 陳某某非法採礦罪,二審抗訴獲改判緩刑。
李某、江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陸某、季某等開設賭場罪案。
吳某、李某等職務侵占罪案。
李某甲故意傷害罪案。
虞某、陳某生產、銷售假藥罪案。
蔣某、李某、丁某、顧某盜竊罪案。
李某豐、李某廣故意傷害罪案。
劉某某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案;
程某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案;
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主要著述

  1. 《論天價烏木物權歸屬》
  2. 《論傳統型犯罪對區域社區管理危害及治理路徑》
  3. 《掌握“五化”技能,,成就刑辯夢想》
  4. 《“黃金救援期”律師辯護技能研究》( 獲華東律師論壇三等獎)。
  5. 涉“地下錢莊”案犯罪問題研究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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