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訴訟主義,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只有律師才能作為涉外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理人的強制性原則。法國、奧地利等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釆用這種主義,即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聘請律師做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不必親自出庭。這種理論的優點在於考慮到律師較其他人更為熟悉法律和司法程式,而本國律師較外國律師更精通本國法律,從而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允許外國律師出席本國法院參與訴訟,將有損本國的司法主權。
在中國,外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都有權委託1至2人代為訴訟。外國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社會團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委託律師代理,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