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 屬性:規定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
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背景介紹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相關業務的會計核算,提高律師事務所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相關規定。1發展歷程2021年9月23日,財政部印...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違反律師行業規範的,由律師協會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違反規定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從事的下列業務:(一)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二)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進行的專項審計業務;(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委託進行的專項...
(4)律師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公證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可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但律師應當履行上述第(3)項規定的注意義務並加以說明;對於不是從...
第三十九條 清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清理合夥律師事務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事宜。第四十條 合夥律師事務所清償所有債務後,對剩餘的財產,由合伙人依照...
(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式以及清算辦法;(十)律師事務所章程的解釋、修改程式;(十一)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設定形式、地位作用、職責許可權、參與本所決策、管理的工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解決。第二十四條 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終止後,檔案、財務帳簿和業務檔案就應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由司法行政機關收回。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聯營期間,雙方的法律地位、名稱和財務應當保持獨立,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導致商標局或者商評審發出的檔案無法按規定時限送達的,其法律後果由律師事務所...
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現予...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明知委託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託人...
第二十條 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據司法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報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第二十一條 合作律師事務所存續期間,其財產不得隨意轉移和挪用。第二十二條 合作律師事務所應當...
《法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在1992.05.26由法務部, 國家工商局頒布。中文名 法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法務部, 國家...
第二十條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應當各自保持獨立的財務制度和會計賬簿。第二十一條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聯營:(一)聯營期滿雙方不再申請續延的;(二)聯營雙方按照...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代表機構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在中國境內結算和依法納稅憑證;(三)代表機構的代表變動情況和雇用中國輔助人員情況;(四)代表機構的代表在中國境內的居留情況;(五)代表機構及其代表的註冊情況;(六)履行本條例規定...
(五)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職責以及產生、變更程式;(六)律師事務所決策、管理機構的設定、職責;(七)本所律師的權利與義務;(八)律師事務所有關執業、收費、財務、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九)律師事務所解散的事由、程式以及清算...
(六)指導、監督分所的財務活動,審核、批准分所的分配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七)決定分所重要事項的變更、分所停辦和分所資產的處置;(八)本所規定的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項。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對其分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六...
第十條分所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第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分所具有下列權利:(一)任免分所的負責人;(二)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三)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對分所的財務活動進行...
第二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律師事務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與本省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除執業律師外,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專利代理人等其他...
第一條 為規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港澳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的設立及其法律服務活動,根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