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為了規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 目的: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的監督
  • 發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第121號
  • 日期:二○一○年四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檢查考核內容,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第四章 檢查考核程式,第五章 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第六章 附則,權威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

第121號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已經2010年4月7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的規定,結合律師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
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引導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加強自律管理,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工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年度檢查考核的初審工作。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二章 檢查考核內容

第六條 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主要檢查考核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律師隊伍建設情況;
(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三)律師執業表現情況;
(四)內部管理情況;
(五)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六)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情況;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認為應當檢查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並可分解為下列事項:
(一)律師人員的數量、素質、結構變化的情況;
(二)組織律師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的情況;
(三)組織律師開展業務學習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
(四)開展律師黨建工作的情況。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主要包括並可分解為下列事項:
(一)辦理業務的數量和類別、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以及業務收入等方面的情況;
(二)在開展業務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三)指導和監督律師代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四)對律師執業實施監督和投訴查處的情況;
(五)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因執業活動受到當事人、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表揚、投訴的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執業表現情況”,主要包括並可分解為下列事項: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執業行為規範的情況;
(二)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三)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四)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內部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並可分解為下列事項:
(一)執業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的情況;
(二)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的情況;
(三)依法納稅的情況;
(四)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況;
(五)管理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的情況;
(六)管理分支機構的情況;
(七)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的情況;
(八)業務檔案、律師執業檔案建立和管理的情況;
(九)章程、合夥制度實施的情況。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同時對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結果進行備案審查。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二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執業和管理情況的總體評價。
第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合格”:
(一)能夠遵守憲法和法律,較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二)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的要求;
(三)本所未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為“不合格”:
(一)放任、縱容、袒護律師執業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鬆懈、混亂,造成本所不能正常運轉的;
(三)本所受到行政處罰未按要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未達標的;
(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設立條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情況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四章 檢查考核程式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應當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辦理。具體工作流程和時間安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在完成對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和本所執業、管理情況總結後,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規定時間,向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本所上一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對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情況,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二)開展業務活動的統計報表
(三)納稅憑證;
(四)年度內被獲準的重大變更事項的批件;
(五)獲得行政或者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的證明材料;
(六)建立執業風險、事業發展等基金的證明材料;
(七)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證明材料;
(九)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發現報送的執業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要求律師事務所予以補充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查,出具初審意見和考核等次評定建議,連同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一併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年度檢查考核材料的同時,應當將對本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意見報所在地市級律師協會進行審查,由其確定考核結果。
律師協會應當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按規定時間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律師事務所的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同時對市級律師協會報備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予以備案審查。根據審查結果,為律師事務所評定考核等次。
在審查中,發現律師事務所報送的材料以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初審意見、律師協會對律師的考核結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收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重新進行審查。
考核機關對律師事務所評定考核等次,應當徵求市級律師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直轄市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由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直接進行年度檢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的考核等次評定後,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本地律師工作管理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七日。
律師事務所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考核機關申請複查。考核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並註明考核結果;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因涉嫌違法正在接受查處,或者受到停業整頓處罰且處罰期未滿的,應當暫緩考核,待有查處結果或者處罰期滿後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被評定為“合格”的律師事務所,經檢查考核發現該所在律師隊伍建設、開展業務活動、實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其存在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並責令其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因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情形被評定為“不合格”的,考核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應當終止。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公告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檢查考核的,視為自行停辦,由司法行政機關收回並註銷其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應當分別記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應當記入該所負責人、合伙人的律師執業檔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

第二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後,應當將本行政區域開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同時抄送當地市級律師協會。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核,完成匯總,將本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結果在指定的報刊和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內容,應當同時包括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執業許可證號、組織形式、住所地址、郵編、電話、負責人、律師姓名及執業證號等內容。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的五月底將本行政區域開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情況總結及考核結果報告法務部,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法務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按年度編制全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同時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就《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了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規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工作,近日,法務部出台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4月23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法務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負責人。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制定出台《辦法》的主要背景。
答:新修訂的《律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於每年的年度考核後,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交本所的年度執業情況報告和律師執業考核結果。”這一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同時,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強和完善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評價考核機制,也被列入律師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切實貫徹實施《律師法》,依法推進律師工作改革,進一步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完善對律師事務所的考核評價機制,迫切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法制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司法行政機關全面了解掌握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的監督和管理,引導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加強自律管理,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辦法》共分六章三十三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原則、考核機關等內容,明確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第二章考核內容,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及具體事項,明確年度檢查考核主要檢查考核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並細化了各項考核事項的內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等次的設定及其評定標準,明確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並規定了“合格”等次的具體標準和“不合格”等次的具體情形。
第四章檢查考核程式,規定了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實施的具體制度安排,明確了考核時間、材料報送、初審程式、等次評定、考核公示等操作規程,同時規定了對“不合格”所以及存在問題的“合格”所的處理措施。另外,還對暫緩考核、不接受檢查考核等問題的處理作出了規定。第五章考核結果備案和公告,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的備案、公告和檢查考核情況總結報告等內容。第六章附則,規定了分所考核、生效日期等內容。
問: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在制度設計上有哪些創新與發展?
答: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機關定期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檢查考核,對其執業和管理狀況作出評價,其目的在於通過定期檢查考核,實現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的監督、指導。從制度的基本定位上講,年度檢查考核既不同於年檢制度,也有別於評先創優,在制度設計上有很多創新和發展。
一是檢查考核方式更加務實。在檢查考核過程中,律師事務所要對本所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同時還要對本所律師進行年度考核,在此基礎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備案審查,充分體現了律師事務所自律管理與司法行政機關檢查監督的有機結合。
二是檢查考核內容更加全面。檢查考核內容非常廣泛,幾乎涵蓋了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活動的全部情況。《辦法》關於檢查考核內容的設定,有利於引導和督促律師事務所全面加強自身的管理和建設,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的基礎性管理作用
三是檢查考核程式更加嚴格。年度檢查考核工作在律師事務所自我總結的基礎上,要經過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初審、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和公示、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與公告等程式,並引入社會監督機制,檢查考核的程式和方法更加嚴謹、客觀、公開。
四是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設計更加科學。立足於年度檢查考核制度的基本定位,《辦法》對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進行了科學設定。由於考核評價標準具有導向性和可檢測性,從而為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規範管理提供了明確指引,同時增強了該行政規章的現實約束力。
問:《辦法》在確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內容方面有哪些基本考慮?
答:根據《律師法》以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律師事務所執業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立足於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辦法》明確將律師事務所“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職責、實行自律管理的情況”規定為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律師隊伍建設情況、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律師執業表現情況、內部管理情況、受行政和行業獎懲情況、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情況等。同時,為了進一步明確、規範檢查考核的內容,增強可操作性,便於律師事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把握、遵循,《辦法》又對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列舉了檢查考核的具體事項。
問:如何正確理解和把握《辦法》設定的考核等次及評定標準?
答:年度檢查考核作為一項工作手段,其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對律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執業和管理情況的檢查、考核和評價,及時發現、糾正律師事務所在執業和管理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根據問題的性質、情節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相關的懲處措施,以起到教育引導、強化管理的作用。基於這種考慮,我們在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本著懲治與教育相結合、重在教育引導的原則,將年度檢查考核結果設定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並分別規定了具體的評定標準。為充分體現設定兩個考核等次的目的,同時確保對“不合格”所能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辦法》所列“不合格”的情形注意與《律師法》和修訂後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保持協調一致,並處理好與“合格”評定標準之間銜接問題,做到依法處罰,不留漏洞。此外,在“不合格”情形中設定了彈性條款,以賦予地方司法行政機關一定的裁量權,可由其結合當地律師工作實際,合理把握考核標準的具體適用。
問:在律師管理工作實踐中如何有效發揮檢查考核結果的監督約束作用?
答:為了強化檢查考核的剛性約束力,《辦法》對考核結果的使用做出了具體規定。比如,《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對“不合格”所的處理措施,明確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其存在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依法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並責令其整改;同時對該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辦法》將“不合格”所的範圍限定於極少數存在較為嚴重問題或者不服從監管的律師事務所,為了切實糾正和解決這類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同時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辦法》對“不合格”所規定了較為嚴厲的停業整頓的處罰措施。由於考慮到《辦法》列舉的“不合格”的幾種情形均屬於較為嚴重的情況,不可能也不宜囊括律師事務所存在的其他方面的問題,因此,在實踐中可能會有一些存在一般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律師事務所被納入“合格”所的範圍,對於這些形式上雖然“合格”、但又確實存在問題的有瑕疵的律師事務所,也應當給予“黃牌”警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其納入重點監督範圍,故此,《辦法》第二十四條專門規定了處理措施,即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另外,《辦法》還規定,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應當記入律師事務所執業檔案,同時還應當記入該所負責人、合伙人的律師執業檔案,以加大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合伙人的管理責任。
問:在年度檢查考核制度實施過程中如何引入社會監督
答:一項好的制度要在實踐中得到貫徹落實,離不開切實有效的監督,包括內部的監督和外部的監督。我們在起草制定《辦法》時也充分考慮到這個問題,並且在相關條款的內容中予以體現,比如,考核結果的公示、公告以及加蓋專用章、編制律所及律師名錄等,通過這些制度設計確保檢查考核工作在公開、透明的狀態下進行。這裡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辦法》的規定,在整個檢查考核工作結束後,法務部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的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結果及相關資料,要按年度編制全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錄,並向全社會公布,把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和管理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之下。
問: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之間的關係?
答: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存在著關聯性。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制度,需要處理好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進行考核的關係。有基於此,《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應當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相結合”,第十一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應當同時對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的結果進行備案審查。”同時,在檢查考核程式一章中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年度檢查考核與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進行年度考核的銜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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