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呂新書

律呂新書

《律呂新書》,是由宋代蔡元定(1135一1198)所撰。傳本主要有《四庫全書》本、《墨海金壺》本與《經苑》本;另外,明代韓邦奇《苑洛志樂》中全載此書,並加以注釋,清乾隆中羅登又撰此書《箋義》,頗利於覽讀與研究。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律呂新書
  • 創作年代:慶元二年
  • 文學體裁文賦
  • 作者元定
內容簡介,原文選載,

內容簡介

“五聲”、“二變”之數,變律半聲之例,則杜佑之《通典》具焉;變宮、變徵之不得為調,則孔氏之《禮》疏固亦可見;至於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出尤所謂卓然者,而亦班班雜見於兩漢之制、蔡邕之說,與夫國朝《會要》以及程子、張子之言。由此之言,可知此書實際上出於朱、蔡師徒兩人之手,故朱子獨見許如此。
二卷中,一為律呂本原,共十三篇: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四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衡第十三。一為律呂征辨,凡十篇: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五聲大小之次第六,變宮,變徵第七,六十調第八,候氣第九,度量權衡第十。
無定之說,多截竹以擬就黃鐘之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所以截管之法則必須本於候氣。
四庫全書總目》對元定諸說多有駁難,如謂候氣之說最為荒渺;以圓田術起算黃鐘積實,失之太大;黃鐘六變,律不與本均之聲相應,而不知當用清聲;二變不可以為調,而不知二變之調具足五音。縱觀全書,元定對五聲、黃鐘之宮、黃鐘之長、黃鐘之積、十二律,三分損益、二變聲等古樂學原理作了系統分析與闡述,間或有所失當,亦在所難免,並不可求全責備
此書為奠定我國古代樂學理論貢獻頗多,如元定傾力探討了音律中的旋宮問題,首次提出了十八律的理論,用以解決古代十二律旋宮後的音程關係與黃鐘宮調不盡相同的問題。這一理論,又被稱作蔡氏律,對南宋以後樂學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原文選載

律呂新書一 律呂本原
(略—朱熹序—)
律呂本原
黃鐘第一
(原註:以漢志斛銘文定)
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
按, 天地之數,始於一,終於十。其一三五七九為陽。九者陽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為陰。十者陰之成也。黃鐘者,陽聲之始,陽氣之動也。故其數九。分寸之數具於聲氣之元,不可得而見。及斷竹為管,吹之而聲和,候之而氣應,而後數始形焉。均其長得九寸,審其圍得九分。
(原注)
此章凡言分者皆十分寸之一。
積其實得八百一十分。長九寸,空圍九分,積八百一十分,是為律之本。度量權衡,於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而損益焉。
(原注)
算法,置八百一十分,分作九重,每重得九分。圓田術三分益一,得一十二。以開方法除之,得三分四厘六毫強,為實俓之數,不盡二毫八絲四忽。
今求圓積之數,以徑三分四厘六毫自相乘,得十一分九厘七毫一絲六忽。加以開方不盡之數二毫八絲四忽,得一十二分。以管長九十分乘之,得一千八十分,為方積之數。四分取三為圓積,得八百一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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