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如果某一城市的居民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沒有
職業的人員為待業人員。待業人員可以申請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其程式。
辦理程式
居民在申請時,需要如實填寫《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表格從各居委會和村委會領取),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請書一份;
②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複印件(原件備查),如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的應提供其關係證明;
③有單位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出具單位工資、
收入證明及工資發放清單複印件(加蓋公章)和存摺複印件;
④無單位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應提供待業證和
失業證;
⑤申請人及家庭成員
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近期疾病證明書,如證明書為複印件,應加蓋公章及醫生簽名;
⑥申請人家庭成員為未成年的或已成年仍在校學習的,應
提供學校的證明及學生證複印件;
⑦離婚的單親家庭,應提供離婚協定書和離婚判決書;
所有的證明、資料應真實可靠,如虛報、瞞報,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2、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情況進行核實,主要核實家庭的經濟收入情況,申請人必須予以
配合,
核查期間,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將對低保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對外張榜公布,接受社區內民眾的監督。
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核,並
簽署意見,擬同意的,還要在所在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第二次張榜公布,並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4、區民政部門對申請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確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並向低保對象發放
低保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區民政局通過銀行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