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生態補償

征地生態補償是以政府的財政支持為後盾、以相關法律為支撐和保障、以土地徵用者、被征土地者、被征土地相關地域生態利益協調為條件的系統工程,促進了土地資源與環境、社會經濟發展相協調。征地生態補償是指需用土地人就徵用取得土地後對土地權利人的生態損失所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它是解決土地徵用中征地者與被征地者生態利益矛盾衝突的基本制度,是國家對個人或團體生態權益的公力救濟途徑。征地生態補償的手段是使徵用土地的生態成本或生態收益的外部性內部化;實質是因征地造成的生態利益損益的懲罰或激勵,是生態利益的分配和再分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征地生態補償
  • 外文名:Ecological compensation for land acquisition
實質,原則,

實質

征地生態補償從實質上來說是生態補償的一種,其實質仍然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進行的補償,是對這種破壞行為進行收費或採取其他補償性措施的方式。但是征地生態補償也有自己的特殊性,它將生態補償的主體確定化明確指向了徵用地,使生態補償有更強的操作性,而且,生態補償中只有國家有受償的權利,但在征地生態補償中,補償的主體將不僅僅是國家,而且直接涉及到了土地的所有者。

原則

生態是一種公共性產品,具有外部性,在征地的生態補償過程中,應該體現公平、效率、平等(正義)、完全補償的原則。
第一,征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公平原則
征地生態補償機制應該既能清除經濟發展過程對生態環境的硬性干擾,也能減緩生態環境問題對經濟發展的不良衝擊,還能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對各群體進行利益整合。征地生態補償機制應該成為一種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整合效果的生態資源管理模式,從而促進人與自然的平等、社會可持續發展。
征地生態補償機制的公平原則著重體現在能夠較好地處理區際問題——地域之間因征地所帶來的環境利益問題。區域之間往往會通過固有的地域聯繫發生環境關係,當發生環境關係時,某一地域的生態環境問題,可以輸出轉嫁給相關地域,從而導致環境問題的轉嫁或利益的轉移,核心是地區間的生態利益補償問題。征地生態補償過程中對區際問題的鐵條,充分顧及到了生態保護地域與關聯地域的關係、該地域內當代人和後代人的關係,體現了生態問題上的人與人之間的平等。
第二,征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效率原則
環境經濟學理論認為,,商品的成本由生產成本(直接的生產成本)、使用成本(現有使用環境資源而放棄的其未來效益的價值)、外部成本(商品生產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產生的損失)三部分組成,這三項成本均應由生產者承擔。完善的征地生態補償機制可以促使生態環境成本和收益外部性的內部化,使生態保護的經濟效益得以實現,而保護生態環境的有益行為因獲得回報進一步形成一種長效的激勵機制
第三,征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生態正義原則
生態正義包括三條倫理原則一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以及對後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生態可持續性原則要求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則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自然資源和能源,並應允許其對需要的滿足;對後代負責的原則要求人們以一種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自然資源和能源需求的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和能源。征地補償應該體現上述生態正義三原則,並促進生態補償正義三原則的進一步貫徹。
第四,征地生態補償應該體現完全補償原則
完全補償是指以被徵用人完全回復到與徵用前大致相同的生活狀態所需要的代價為補償標準。這種補償包括:直接損失,如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本身的損失;間接損失,如預期利益的喪失、殘餘土地價值的減損、營業停止或縮小的損失、失業或轉業的損失等。上述補償是對經濟上的損失進行的補償,除此之外還有對非經濟上的損失如被征地者對新的生活環境的不適、精神上的痛苦等的補償,非經濟補償中很重要的一塊是生態補償,這是完全補償的很重要的標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