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一法亦稱“均攤法”、“牽攤法”、“牽耗法”、“均田法”。明中葉在南畿十府所行的賦役改革措施。宣宗宣德八年 (公元1433年),江南蘇、松等府已行平米法。 英宗天順初,杭、嘉、湖等府也仿行。世宗嘉靖十五年(公元1536年),禮部尚書顧鼎臣奏請清理江南各府隱匿田糧,翌年,嘉興知府趙瀛建議: “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3升起征。”巡撫歐陽鐸和蘇州知府王儀在蘇州府內試行。把里甲、均徭銀兩併入丁、田徵收。嘉靖十七年又總計全府實存肥瘠相等田土,不分官民,以全年應徵錢糧按畝平均攤派。每畝征平米3斗。又規定糧米折價定額,每平米1石折銀5錢。蘇州府施行以後,官民田均為一則。
基本介紹
簡介,評價,
簡介
嘉靖十六年(公元1537年),應天巡撫歐陽鐸在履畝丈田,劃定等別的基礎上實行“征一法”,即將一切應徵的糧米,皆計畝均輸,並以田定每年之役。此後,又有細銀法、一串鈴法等辦法出台。明神宗萬曆初年,以張居正為首,全面整頓軍事、政治和經濟,在財政上實行一條鞭法。主要內容:以州縣為單位,原有賦役總額不變;改糧長徵收為官府統一徵收、解運;改里甲輪流充役為官府統一雇役;田賦、銀差、力差、額辦、派辦、京庫歲需及官府所需其他物品一概以地計丁,並為一條,統一徵收銀兩。自此賦役趨於合一,實物稅改為貨幣稅,是我國賦稅史上繼兩稅法後的又一重大改革。後因豪強阻撓、官府推行不力,此制未能徹底實施。到清康熙末年,推行攤了人地,才最後完成賦役合一的改革。一條鞭法的實行使賦役合征,使國家賦稅收入大有增加,客觀上起到了促進生產力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