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9.01由廣播電影電視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95.09.01
  • 實施時間:1995.09.01
現發布《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管理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條 為加強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管理,促進影視節目創作的繁榮發展,提高影視節目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是指從事電視劇、電視綜藝及電視專題節目和動畫故事節目的製作、複製、發行等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全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請設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
(一)有負責對該機構的年度製作計畫和製作內容進行審定的上級主管單位;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廣播影視專業中級職稱或相當業務經歷的固定創作人員;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製作、複製影視節目所必需的機房、設備;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五十萬元;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 個人、私營企業原則上不設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
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單獨或與境內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合作設立、經營影視製作經營機構。
第六條 中央單位或其直屬事業單位設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
其他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設立,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七條 申請設立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或兼營影視製作經營的機構,應按本規定第四條之規定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發給的《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印製。
第八條 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年度製作計畫,由其上級主管單位審定後,報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影視製作經營機構製作的節目樣帶,由其上級主管單位進行審查後,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影視製作經營機構以發行定貨會、展銷會等形式進行全國性的節目發行,經影視製作經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批。
以前款形式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節目發行,需經所在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
第十條 經批准領取《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製作電視劇的,須按規定另行申請領取《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後,方可開機拍攝。
第十一條 電視台不得播出未持有《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節目。
第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製作經營活動中,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二)製作內容反動或宣揚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節目的;
(三)違反影視製作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的;
(四)製作的電視節目低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專業人員、資金、設備及固定辦公和製作場所發生變化,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六)自註冊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展業務活動或停止營業滿一年的。
第十三條 對未申領《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而從事電視節目製作的單位,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責令其停業,查封所製作的節目,並處以非法經營所得2倍的罰款。
第十四條 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影視製作經營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不合格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直至由審批機關吊銷《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對播放未持有《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製作的電視節目的電視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節目收購費用2倍的罰款。
第十六條 被吊銷《影視製作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在自吊銷之日起三十天內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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