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澤洲

彭澤洲

彭澤洲,男,漢族,1959年12月生,江西吉安縣人,中共黨員,南開大學經濟學碩士中國科學院構造地質理學博士吉林大學地球探測與信息技術博士後高級工程師。曾任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9年9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彭澤洲受賄抗訴案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彭澤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被告人彭澤洲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彭澤洲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9年1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免除職務,決定逮捕,紀委通報,駁回抗訴,

人物履歷

1974年7月南昌市第十九中學高中畢業後,下放於吉水縣冠山公社冠山大隊,任知青、大隊團支書、公社團委委員。
1982年01月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分配到江西省地礦局環境地質大隊工作。先後任技乾、南昌隊隊長兼書記。1985年10月起任江西省地礦局團委書記。
1990年05月任江西省地礦廳地質環境處副處長(主持工作)。
1996年12月任江西省地礦廳礦產資源處管理處長,1997年5月起兼任江西省礦產資源委員會(原儲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07月起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副市長兼中共九江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6年11月任江西省地勘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1年01月至2015年7月任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6月5日,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黨委書記、局長彭澤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除職務

2015年7月,免去彭澤洲的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局長職務。
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會議召開,由上饒市選出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局長彭澤洲,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上饒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彭澤洲的代表資格終止。

決定逮捕

2015年9月30日,最高檢官網訊息:日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彭澤洲(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紀委通報

2016年9月,江西省紀委通報省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江西省地礦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彭澤洲違規使用辦公用房、公款旅遊等問題。經查,2012年11月,彭澤洲將面積達211.21平方米的會議室改造為辦公室和會客室,並連為一體由其使用,且在中央八項規定出台後,僅在其辦公室隔出一個面積為19.21平方米儲藏間,並繼續由其使用;2015年5月27日至30日,彭澤洲帶隊到外省公務考察結束後,一行五人專程到多處景區遊玩,並公款報銷部分遊玩費用。

駁回抗訴

2019年9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彭澤洲受賄抗訴案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自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彭澤洲利用其擔任江西省地礦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總計價值人民幣523萬元,依法對彭澤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追繳被告人彭澤洲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彭澤洲不服,提出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抗訴人彭澤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2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無認罪悔罪表現,應依法懲處,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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