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行搭售
- 定義: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搭售其他商品
- 維護:交易雙方自願交易
- 構成: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什麼是強行搭售行為,強行搭售行為的構成,強行搭售行為的法律責任,
什麼是強行搭售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契約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強行搭售行為的構成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1)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並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2)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願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3)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4)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5)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