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法規則

強制法規則,國際社會作為整體所接受和承認而為各國不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動或加以損抑的法律規則。

又譯為強制法、絕對法、強制規範,簡稱強行法。這樣的法律規則只有具有同樣性質的強行法律才能更改。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關於國際法強制規律的規定,使強行法正式出現在國際法律檔案上。但該公約對於哪些國際法原則、規則是一般國際強行法規則未作明文規定。國際強行法具有3個特徵:①國際社會全體接受,體現了國際強行法的一般性;②公認為不許損抑,體現了國際強行法的特殊性;③只有具有同等性質的一般國際法律始得更換。現代國際法上有許多學者認為,一般國際法的某些原則是具有強行法特性的,所有與這類原則相牴觸的條約應屬無效。一項國際條約必須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相符合。中國國際法學界承認國際法上有強行法原則和規範的存在。認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而並非任意選擇的原則。在國際法基本原則之外,國際法上還有其他規則屬於強行法的範疇。任何法律秩序不可能只含有任意規則,可以由法律主體任意排除適用。主權國家有權將一切國際法規則以條約排除適用的理論,傾向於否定國際法的法律性,這是同國際社會的客觀實際和客觀需要相違背的。違反強行法規則的條約無效原則,是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國際司法判例中也提到或涉及強行法。例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在1946年對主要戰犯的判決中認為,公約中規定的這些原則已為所有文明國家所承認,並被認為是對戰爭慣例和戰爭法的宣告。“科孚海峽案”中國際法院的意見是,某些具有普遍性並獲得充分承認的原則,也就是說,人類的一些基本考慮,在平時所需比在戰時所需要多得多,如海上自由通行原則就是一例。此外,還有“西南非洲案”、“北海大陸架案”等。上述司法判例對以後類似案件的審理,甚至對新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的確立,都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在許多重要的國際公約中,通常都規定有禁止性條款,它們要求各締約國不得在將來訂立與本公約所含義務相牴觸的協定。由於這類條款自身的性質,還決定了在該公約生效之時,所有與其相牴觸的既存協定同時歸於無效。此外,在國際交往中,國家也已自覺不自覺地在不同程度上運用了國際強行法,並依此作為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和國際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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