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院執行工作雖然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為主,但也經常涉及民事實體法問題。民事法律規範和理論雖然占據了執行法律知識構成的主體,但執行工作也離不開對其他部門法的了解與運用。執行工作的綜合性、複雜性與靈活性需要特殊的知識結構相匹配。正因為如此,執行實務中很多現實問題難以直接在現有理論中找到答案,需要執行實踐反覆探索。本書分十編二十六章,梳理了作者在強制執行工作中遇到的常見問題。作者就這些問題從法學理論、司法實踐的角度結合典型案例進行分析,以期為執行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喬宇 山東青島人,南開大學法學學士、北京大學訴訟法學碩士、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博士,主要研究領域: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中國著作權》《
中國國土資源報》《
執行工作指導》等刊物發表論文、案例分析三十餘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部司法解釋起草工作的承辦人。獨著:《
執行異議複議與異議之訴》(2018)、《
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式》(2018)。參著:《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2012、2015修訂版)、《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例精選》(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規定理解與適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新司法解釋統一理解與適用》(20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20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理解與適用》(2017)《執行規範理解與適用:*新民事訴訟法與民訴法解釋保全、執行條文關聯解讀》(2015、2018增訂2版)等多部書籍。
圖書目錄
第一編執行程式的啟動
第一章民事執行程式的啟動
一、法院民事裁判執行程式的啟動方式
(一)依據當事人申請啟動
(二)法院依職權主動移送執行
二、強制執行請求權與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
三、執行管轄問題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對執行管轄的
選擇權
(二)不得重複立案和相互推諉
(三)海事案件執行管轄的特別規定
四、申請執行時效的適用問題
(一)申請執行期間的性質認定
(二)申請執行時效適用的正當程式——債務人異議
之訴
(三)我國目前在執行程式中適用申請執行時效制度應
注意的法律問題
五、“契約有效,繼續履行”類執行依據的明確性問題
六、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與終結執行後的再次申請執行
(一)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執行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三)終結執行後的再次申請執行
第二章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式的啟動
一、移送立案
(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三)刑事審判部門依職權主動移送立案
(四)刑事審判部門應當及時移送
二、移送立案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生效裁判文書及其附屬檔案
(二)其他相關材料
(三)《移送執行表》
三、審查立案及移送執行機構
(一)立案審查的實質要件
(二)立案審查的形式要件
(三)立案審查期限
(四)登記立案後及時移送執行機構
四、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式啟動中的突出問題
(一)刑事審判部門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不移送執行
的問題
(二)是否應將被告人有無財產作為移送執行的條件問題
(三)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主體問題
(四)刑事裁判主文涉財產部分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
(五)關於處理涉案財物的刑事補充裁定書問題
(六)罰金刑的隨時追繳
第二編執行依據
第三章先予執行
一、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範圍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
二、裁定先予執行的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二)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
(三)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四)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裁定先予執行的標的範圍
四、申請人提供擔保
五、申請人敗訴的賠償責任
六、先予執行裁定的作出和執行應分別由審判庭和執行局
負責
七、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程式
(一)當事人應向作出先予執行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
(二)當事人應向作出裁定的法院及時申請複議
(三)複議以一次為限
(四)複議的審判組織
(五)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六)複議的處理方式
八、利害關係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救濟
九、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複議和對先予執行實施
行為異議的區分
第四章仲裁裁決的執行及不予執行
——以《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為依據的分析
一、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
(一)義務人不履行仲裁裁決
(二)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申請執行應當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
(四)申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五)執行內容明確具體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一)人民法院依被執行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
(二)人民法院依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裁定不予執行
三、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程式
(一)不予執行申請的提出
(二)不予執行申請的管轄
(三)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
(四)不予執行申請審查期間的中止執行及財產保全
四、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及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的救濟程式
五、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幾項特殊問題
(一)關於當事人以仲裁協定無效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
特別規定
(二)仲裁調解書和依據和解協定、調解協定作出的仲
裁裁決書的不予執行
(三)對仲裁裁決裁定部分不予執行
救濟的禁止規則及審查程式的銜接
(五)《仲裁司法審查規定》與《仲裁裁決執行規定》
及其他執行司法解釋在救濟程式上的隱形衝突
第三編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五章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時間
一、關於起算時間的理解
二、關於生效法律文書的理解
(一)生效法律文書的範圍
(二)關於法律文書生效的理解
三、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具體內容確定起算時間
(一)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履行期間
(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分期履行
(三)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再審案件中債務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起算問題
(一)駁回再審申請、再審維持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原生效
法律文書部分判項
(二)再審撤銷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原生效法律文書部分判項
(三)再審重新作出判決或判項、變更判項
(四)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被二審否定的一審判決或
維持被二審否定的一審部分判項
第六章遲延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一、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
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關於遲延履行期間截止日期的爭論
(二)關於遲延履行期間截止日期各種觀點的評述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下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的
截止時間
三、確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截止時間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除實際履行之外其他導致債務消滅的情形中加倍部
分債務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二)執行第三人到期債權過程中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
的截止時間
(三)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
計算問題
第七章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期間
一、關於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期間的幾種觀點
二、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期間的確定
(一)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
(二)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暫緩執行的期間
(三)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
三、執行和解協定履行期間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問題
第四編執行標的
第八章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執行
(一)強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注意的問題
(二)強制轉讓土地經營權應注意的問題
(三)強制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的變更登記
(四)強制管理執行方式的探索
(一)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強制執行
(二)宅基地使用權執行方法初探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問題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執行
(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強制執行
(二)強制轉讓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應注意的問題
(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強制管理
四、集體公益性用地使用權的執行
第九章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住房的執行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唯一住房與生活必需住房的區別
二、金錢債權執行中對生活必需住房的處理
(一)對被執行人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
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
其他房屋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
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
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
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
三、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中對生活必需住房的處理
第十章以案說法
——“房地一體”在抵押權實現過程中的適用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雲南高院處理情況
三、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理由
四、最高人民法院意見
五、評析意見
(一)抵押權的範圍是否及於土地使用權
(二)抵押標的物是否包括建築物相關附屬設施
(三)抵押物剩餘值的返還問題
第五編強制拍賣
第十一章網路司法拍賣中的信息公示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
說明、視頻或者照片
(一)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繫、監督方式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章網路司法拍賣中的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
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
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式開始前經人民
法院確認,並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
並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路司法
拍賣平台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三章強制拍賣中的瑕疵擔保
(一)強制拍賣法律性質的主要觀點
(二)我國強制拍賣的公法性質
(三)強制拍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三、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消滅原則)及其例外
(二)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的處理——承受主義及其例外
四、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特例——法院錯誤拍賣案外人財產
的處理
(一)強制拍賣行為本身是否符合法律程式規定
(二)拍賣程式是否終結
五、強制拍賣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件
(一)公示公告免除
(二)“聲明不保證”免除
第十四章一人競買對強制拍賣效力的影響
一、問題的提出
二、拍賣法理論關於一人競買法律效力的爭論對強制拍賣的
影響
四、程式正義的評價對象
五、程式性制裁的範圍與限度
六、一人競買法律效力的評價規範——拍賣實施過程的合法性
第十五章強制拍賣中的優先購買權
一、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
(一)優先購買權法律性質的爭議
(二)優先購買權的法律效力
二、優先購買權的種類及認定規則
(一)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三、不同優先購買權人先後順序的確定
(一)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與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順序
(二)房屋租賃中承租人、次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順序
四、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救濟程式
第六編行為執行
第十六章行為執行
一、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的執行
(一)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概述
(二)行為請求權的執行與對財產執行的區別
(三)不行為請求權的種類
(四)不行為請求權是否可以採取預防性強制制止措施的
學說及爭議
二、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
(一)可替代履行行為和不可替代履行行為
(二)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區分標準的學
說及爭議
(三)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區分原則
(四)可替代履行行為與不可替代履行行為的執行方法
三、以案說法:修復行為的替代履行——浙江東航建設集團
有限公司執行申訴案評析
(一)基本案情
(二)評析意見
四、實踐中幾類常見行為的執行
(一)關於賠禮道歉的執行
(二)關於繼續履行契約的執行
(三)關於探望權的執行
(四)關於清算義務的執行
第七編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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