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事故罪,是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且存在著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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