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明確的7類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之一。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工人有權拒絕危險施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
  • 特徵:強令違章冒險作業
  • 屬性:安全生產犯罪案件
  • 權利:工人有權拒絕危險施工
案件類型,法律規定,

案件類型

2019年5月,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有7類,分別是: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非法採礦,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法律規定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指出,上述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關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等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得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規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用具。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工,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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