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麗平(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婦女)

張麗平(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婦女)

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張麗平在被曲周河南疃鎮黨委原書記石建設(化名)強姦後,到案發地邯鄲市叢台區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隊報案後做了一份詢問筆錄,“當時按規定,在詢問筆錄中,張麗平詳細描述了被強姦的整個過程。”結果那份筆錄泄露出來並張貼在大街上。詢問筆錄貼出來後,不大的曲周縣城幾乎人人都知道了這件事。”更讓她難過的是,世代祖居這裡的家人和親戚也為此受到了嚴重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麗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北邯鄲市曲周縣
  • 性別:女
人物事件,事態嚴重,性質惡劣,社會評論,

人物事件

2009年12月29日,邯鄲市叢台區人民法院已對石建設強姦張麗平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石建設趁張麗平酒醉之機,強行將張麗平衣服脫下,與張發生性關係”。判決“被告人石建設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張麗平告訴記者,2008年3月22日,案發後,她便到案發地邯鄲市叢台區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隊報案。做了相關的法醫取證後,3月23日,辦案民警王永志張宙在刑警一中隊給張麗平做了詢問筆錄
此後犯罪嫌疑人多次找她撤案,並稱已拿到筆錄。之後沒多久,大街小巷都貼著這份筆錄。是誰泄露了原本應保密的筆錄?又是誰將其貼至大街小巷?強姦案筆錄貼滿大街小巷,婦女奔走兩年無人負責。這對她來說,仍是個謎,也沒有任何人對此負責。

事態嚴重

49歲的張麗平告訴記者,她所說的詢問筆錄,是2008年3月21日至22日,她在被曲周縣河南疃鎮黨委原書記石建設(化名——記者注)強姦後,到案發地邯鄲市叢台區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隊報案後所做的,當時按規定,在詢問筆錄中,張麗平詳細描述了被強姦的整個過程。“我看到在縣城的街道、廣場的電線桿上貼著的、樹上掛著的、地上扔著的,鋪天蓋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門做的詢問筆錄。”5月18日,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張麗平(化名——記者注)還清晰地記著兩年前的那一幕,“我當時一下就懵了,沒有感覺害怕,也沒有感覺憤怒,一句話沒說,眼淚就下來了。”
“我兒子知道這件事後,什麼也沒說,流著淚,一份一份幫我從縣城的各個角落把詢問筆錄找回來。”作為母親,張麗平悲憤地說:“丟人啊!”事發後她曾一度精神失控,幾次自殺。
張麗平向記者出示了她從曲周縣城撿回的被散發的詢問筆錄,她告訴記者,這正是她當時在叢台區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隊做的詢問筆錄。記錄強姦過程非常詳細,長達七頁。

性質惡劣

2009年1月9日,報案9個月之後,石建設因涉嫌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而案件一審開庭審理時,由於涉及個人隱私叢台區法院組成的合議庭沒有公開審理此案。
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應該屬於秘密,如筆錄是從辦案機關流出的話,辦案機關是要承擔責任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河北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孫燕山評論說。
孫燕山說,強姦案屬於公訴案件,首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之後轉入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批捕前,詢問筆錄就已流出,應為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階段外泄。
為此兩年來,張麗平多次找到叢台區、邯鄲市等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紀檢部門反映情況,但一直沒有結果。
張麗平拿出邯鄲市公安叢台區分局2009年8月23日給她出具的《公安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告知單》。“上面寫著‘將在60日(如特殊複雜情況將延長30日)內向你作出書面答覆意見’,可我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說法。”她說。
5月19日下午,聯繫到叢台區公安分局政治處處長袁清波時他答應馬上幫助聯繫相關人員接受採訪,但此後再聯繫袁清波時,他的手機便再也沒有接通過。於是又聯繫到辦案民警王永志,王拒絕了採訪。之後試圖聯繫叢台區公安分局局長楊俊海,但其辦公室電話和手機始終無人接聽。
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婦女張麗平(化名),前年3月被該縣一鎮黨委書記強姦。張麗平報警後到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不久便被人大量複印,貼滿了縣城的大街小巷。兩年來,“感覺自己像是被當眾脫光了衣服”的張麗平,多次到當地公安、檢察部門反映情況,但一直沒有得到任何“說法”。(5月20日中國青年報:《河北邯鄲一強姦案詢問筆錄被四處張貼,受害人兩年來苦苦追問——“誰泄露了強姦案詢問筆錄”》)
依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詢問筆錄是詢問證人或被害人時,所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經過查證、核實的詢問筆錄,即成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重要依據。(見第97條和98條)強姦案因涉嫌個人隱私,法院不進行公開審理;涉案詢問筆錄,屬於司法工作秘密。
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則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強姦案詢問筆錄被泄露後,張麗平曾一度精神失控,幾次自殺。可見,這一違法行為,不僅侵害了張麗平及其家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甚至還危及到受害人的生存權。所以,不管問題出在案件處置過程中的哪個環節,都必須依紀依法懲處泄密者。
張麗平兩年來苦苦追問,“誰泄露了強姦案詢問筆錄” ?但,相關部門或無動於衷,或久拖不決,至今沒有人出面擔責。這,至少暴露出兩個問題:一是法治意識相當淡薄,根本沒把確保公民人身權利當回事;二是保密制度、問責機制形同虛設,傲慢、麻木幾成權力運行常態!

社會評論

“我看到在縣城的街道、廣場的電線桿上貼著的、樹上掛著的、地上扔著的,鋪天蓋地都是我在公安部門做的詢問筆錄。”5月18日,河北邯鄲市曲周縣張麗平(化名——記者注)還清晰地記著兩年前的那一幕,“我當時一下就懵了,沒有感覺害怕,也沒有感覺憤怒,一句話沒說,眼淚就下來了。”(5月20日, 《中國青年報》)
看到該新聞時,人們並不感到震驚,只有憤怒!無獨有偶,2009年四川德陽一女子“冒充”警察網上曝光強姦案詢問筆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沒想到時隔不到一年的時間,這類事件的又一次翻版上演。憤怒的是,強姦案詢問筆錄是涉及到公民絕對隱私,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將別人的隱私貼在縣城的街道、廣場的電線桿上,這真是往受害人的傷口上潑辣椒水呀,喪盡天良的事情乾盡呀!況且當事人奔走兩年,卻始終沒有解開這個“謎”,實在讓人氣憤,也讓人意外,公安機關一些疑難案件都破了,還破不了內部泄密事件?這讓被受盡凌辱的張麗平又一次在大庭廣眾之下“被強姦”,同時也讓公眾切實體會了一把魯迅先生所說的“出離憤怒”是何等心情吧!
根據《中國青年報》的報導我們不難發現,這份泄露出去的詢問筆錄,最先出現在侵害人河南疃鎮黨委原書記石建設的手裡出現的,然而根據辦案民警的描述“只有當時叢台區公安分局的相關領導調過卷,別人再沒看過。”這時筆者心中就冒出了個大大的問號,領導看過的詢問筆錄怎么會出現在侵害人的手中呢?我們不得對這種的情形浮想聯翩了,莫非是領導收取了侵害人的好處,進行錢權交易而泄的密;或侵害人的後台比較的硬,迫於強權而泄的密;亦或即是同流更是合污而泄的密,這都是筆者的想像而已,需要“有關部門”給人們一個說法!
司法機關的詢問筆錄始終屬於秘密檔案,不管是誰泄的密,都已經構成了瀆職和失職,構成了徇私舞弊,同時還涉嫌侵犯相關當事人隱私,警方應依法給予嚴肅處理。不過這個“嚴肅處理”,受到了“有關部門”的搪塞,受害人為此奔走了兩年多,卻一點回音也沒有,人們不得不說“有關部門”權力在你們手中是何等地驕橫和傲慢,你們心中真的有“立警為公,執法為民”嗎?
受害人為自己的隱私被泄露被侵犯而奔走呼號,希望能夠為自己討回公道,但遺憾的是,在“公平正義的陽關”還沒有照耀到每一位公民的身上的司法環境下,一個弱女子的聲音實在太小,沒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一方面說明某些官員早已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異化了,他們骨子裡烙著的還是封建主義的印記:我是官,你是民,我憑什麼見你?憑什麼聽你的?官即權,權即官,“官本位”意識濃厚,每遇民眾登門求訪,常常是閉門不見,任你找花了眼、跑斷了腿,說不見就不見,本老爺說話算話,絕不壞了官場規矩!
另一方面,公民表達訴求渠道不夠暢通,說明社會還存在不少不和諧因素,如果“有關部門”與工作人員工作真正把百姓喜怒哀樂與現實訴求記掛心頭,幫助百姓解決問題,百姓的抱怨自然會逐漸減少。反之,如果百姓訴求渠道不暢通,職能部門不作為,面對百姓訴求推諉扯皮,裝聾作啞,百姓訴求無門,不僅影響“有關部門”現象,更是不作為的本本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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