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雲昌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無錫
- 出生日期:1958年01月
- 職業:公務員
人物履歷,任免信息,人物事件,接受調查,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入黨,1987年起歷任無錫市郊區山北鄉副鄉長、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郊區河埒鄉黨委書記,郊區副區長、區委常委。
1999年10月—2006年1月任無錫市南長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年1月起任無錫市惠山區委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2012.06任無錫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3年12月30日,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人事任免事項。會議接受張雲昌辭去無錫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5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雲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8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雲昌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5年1月,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雲昌涉嫌受賄犯罪一案,經省檢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由泰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5年8月21日下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雲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張雲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被告人張雲昌退出的贓款人民幣1066.184478萬元,予以沒收,由暫扣單位上繳國庫;被告人張雲昌未退出的贓款、贓物折合人民幣989.823922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13年春節間,被告人張雲昌利用擔任無錫市原郊區河埒鄉黨委書記、無錫市南長區區長、區委書記、無錫市惠山區區委書記、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地塊購買、項目開發、加油站建設手續審批、拆遷款支付等方面對單位、個人給予關照,先後10餘次非法索取、收受人民幣1207.7966萬元、港幣1010萬元、美元5000元、價值人民幣2萬元的購物卡、價值人民幣35352元的金條一根。款物折合人民幣累計2056.0084萬元。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雲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張雲昌具有索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雲昌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