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自柱

張自柱

張自柱律師,執業於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專注刑事辯護、刑事合規、反舞弊、反商業賄賂、反腐敗調查、刑民交叉的爭議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自柱
  • 職業:律師
社會職務,論文著作,經辦案例,

社會職務

第十二屆廣東省律師協會經濟犯罪辯護專業委員會委員;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司法監督員;
第十一屆深圳市律師協會金融犯罪辯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第十屆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基金期貨法律專業委員會專家講師;
臨沂市駐粵青年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深圳市沂蒙文化發展促進會副會長;

論文著作

參編著作:
《金融警戒線·證券刑事法律實務探析》,法律出版社。
《金融詐欺罪疑難問題研究:理論分析與實踐展開》,法律出版社。
發表署名文章:
《搜查證的特定性研究》,載《刑事司法論叢﹒第1卷》,中國檢察出版社;
《擅轉股東股權行為的刑法定性分析》,載《西部學刊》2022年8月。
《“脫保”後主動投案行為的司法認定》,載《法制博覽》2022年。
《論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分》。

經辦案例

楊某芳販賣毒品罪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張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法院判決緩刑;
林某銳契約詐欺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歐陽某芳契約詐欺罪案——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羅某契約詐欺罪案——二審介入,原判二罪改為一罪,刑期由十八年改判十二年;
程某詐欺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譚某奇詐欺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葉某詐欺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吳某內幕交罪易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某證券公司董事總經理廣某毅內幕交易罪案——法院判決緩刑;
某私募基金股東周某松內幕交易罪案——法院審理階段成功取保,認定自首,從輕處罰;
E租寶資產端公司副董事長崔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聯眾貸推廣主管張某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法院認定從犯、判處緩刑;
華南水務集團股東楊某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二審介入,二審成功改判,“即判即走”;
合拍線上負責人劉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成功爭取自首、單位犯罪情節,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某上市公司財務部負責人張某輝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法院在量刑建議以下處罰;
騰訊某員工楊某職務侵占罪案——法院判處緩刑;
聶某雄職務侵占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深圳某公司副董事長、首席投資官羅某志涉嫌挪用資金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某達支付百億洗錢案”曹某非法經營罪案——法院認定從犯,從輕處罰;
某科技公司部門經理肖某勇非法經營罪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某公司加盟部總監文某非法經營罪案——法院判處緩刑;
王某某非法經營罪案不起訴;
某教育公司校長李某悅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某上市公司負責人黃某江污染環境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某科技公司實控人王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李某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案——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
廖某民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二審介入,兩次發回重審,法院減輕處罰;
某科技公司開發部總監譚某開設賭場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羅某元走私貴重金屬罪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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