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玉(山東濟寧市委黨校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

張曉玉(山東濟寧市委黨校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

張曉玉,男,漢族,1961年10月生,山東嘉祥人,大學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任山東濟寧市委黨校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

2018年7月20日,張曉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曉玉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省濟寧市嘉祥市
  • 出生日期:1961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03年04月——2007年06月,濟寧日報社黨委書記、社長、總編;
2007年06月——2007年12月,濟寧市政府副秘書長;
2007年12月——2011年12月,魚台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12月——2016年12月,濟寧市委黨校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29日,據山東省紀委網站訊息,中共濟寧市委黨校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張曉玉(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6年12月28日,據山東省紀委訊息:中共山東省紀委對濟寧市委黨校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張曉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曉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接待,違規購買、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違反財經法規,坐支應上繳財政收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曉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張曉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1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共濟寧市委黨校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張曉玉(副廳級)決定逮捕。

一審判決

2018年7月20日,(山東)菏澤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濟寧市委黨校原黨委書記、常務副校長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張曉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法庭審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張曉玉利用擔任濟寧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共魚台縣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項目審批、發放獎金等方面為劉某、梁某等9人謀取利益,其本人直接或通過其妻高某先後29次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人員人民幣、轎車、首飾、相機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67.87萬元,其中,向梁某索賄人民幣6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曉玉受賄一案,由中共山東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巡視發現,被告人張曉玉被“兩規”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並未掌握的收受梁某20萬元和孟某50萬元的犯罪事實,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總計折合人民幣467.87萬元,其親屬代張曉玉繳納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菏澤中院認為,被告人張曉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曉玉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曉玉具有坦白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積極繳納部分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張曉玉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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