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常明

張常明

張常明,男,漢族,1963年5月生,湖南東安人,大學學歷,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永州市副市長、黨組成員(副廳級)。

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張常明(副廳級)決定逮捕。

2018年7月20日,張常明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常明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東安
  • 出生日期:1963年5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依法雙開,決定逮捕,違紀通報,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曾任道縣縣委副書記,
2006年任祁陽縣委副書記,
2007.03-2007.11,任湖南省祁陽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7.11-2010.06,任湖南省祁陽縣委副書記、縣長(其中2010年1—6月主持縣委全面工作),
2010.06-2014.02,任湖南省祁陽縣委書記。
2014.02-2017.02,任永州市副市長、黨組成員。
中共永州市第四屆委員會委員(2011.09當選)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3月28日,據三湘紀委信息:永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常明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偵查

2017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永州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張常明(副廳級)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依法雙開

2017年5月19日,張常明違反政治紀律,不珍惜組織給予的機會,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職務晉升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弄虛作假為女兒謀取少數民族身份,享受高考加分優惠政策;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出借公款;違反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收受禮品禮金,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搞錢色交易、權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張常明身為黨員領導幹部,政治上蛻變、經濟上貪婪、道德上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張常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停發其基本養老金,並將涉嫌犯罪的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決定逮捕

2017年9月20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永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常明(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違紀通報

2017年9月,湖南省紀委對查處的3起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金融活動中謀取私利的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2009年至2012年期間,張常明接受時任祁陽縣村鎮銀行行長王某請託,違規向縣城建投、縣國土局等單位負責人打招呼,幫助王某承攬銀行儲蓄。為此,張常明收受王某所送人民幣12萬元。張常明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的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7月20日,湖南省永州市原副市長張常明(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常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張常明,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長沙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常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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