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尚強案

張尚強案

張尚強案(Zhang Shangqiang document ),是深圳務工男子張尚強在為鄰里吵架進行調解時而被認作敲詐勒索被拘押211天,後張因病取保候審,檢院以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終結這起冤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尚強案
  • 外文名:Zhang Shangqiang document 
  • 當事人:張尚強
  • 起因:於鄰居爭吵拘押211天
  • 案件:張尚強向國家賠償申請
事件概要,案情詳情,賠償聽證會,會上辯論,

事件概要

由一起糾紛而捲入進來的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被南山檢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4月29日,南山檢察院認定張尚強涉嫌敲詐勒索犯罪證據不足,對張尚強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是,張尚強向南山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案情詳情

2009年2月26日凌晨3時左右,曾在張尚強遊戲機店看場子的毛某軍在大沖吳屋村62棟一樓附近與吳某偉相遇。據吳某偉稱,毛某軍踩吳某偉一腳,吳某偉就將毛某軍拉倒在地,毛某軍鼻子流血,在場的蔣某國將兩人勸開。隨即,吳某偉跑回到自家理髮店,關上卷閘門。毛某軍拿上砍刀,糾集10餘人圍住該理髮店,威脅李某蓮和吳某偉賠償5000元。之後,張尚強和蔣某國趕來。據張尚強稱,他是應吳某偉的母親李某蓮之託前來“調解”。張尚強、蔣某國與李某蓮在理髮店外一直談到凌晨5時多,毛、蔣、張及其他人才離開理髮店,說第二天上門要錢。
2月27日凌晨3時左右,毛某軍攜刀與一名叫“光頭”的人(案發後在逃)再次到理髮店索要“賠償款”,途中遇到張尚強。張尚強與毛某軍、“光頭”一起來到理髮店,張尚強與“光頭”進入理髮店向李某蓮詢問吳某偉下落,李某蓮表示不願賠償,“光頭”就威脅要“幹掉她”,並叫在門外的毛某軍進來。毛某軍手持西瓜刀衝進店內,李某蓮很害怕,跑出理髮店並報警。毛某軍便將店內的三台電腦主機搬走。
2月27日下午5時左右,吳某偉打電話給張尚強,請張尚強勸毛某軍將電腦還回,張尚強即打電話給毛某軍,毛某軍表示同意還電腦,於是張尚強、吳某偉兩人一起乘車前往毛某軍的住處將電腦搬回。張尚強、毛某軍兩人聽說李某蓮已經報警,就表示不再索要財物,並要李某蓮前往派出所銷案。27日晚上,李某蓮與毛某軍一同前往派出所銷案時毛被抓獲,毛某軍又打電話給張尚強,請張尚強過來幫忙作證,因李某蓮指認毛某軍、張尚強是同夥,並且稱被毛某軍、張尚強威脅才來銷案,張尚強到派出所當即被抓獲。2009年3月4日,蔣某國也被抓獲。

賠償聽證會

2010年6月10日下午,南山檢察院邀請偵查機關代表、社區代表、檢察院辦案人員代表、人民監督員、案發社區代表、人大代表、法學專家等,對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舉行公開審查聽證會。張尚強究竟能否獲得國家賠償?昨日的聽證會主要就張尚強是否遭遇了錯誤逮捕,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的意見,與會的多數專家學者都支持張尚強獲得國家賠償。
四川人張尚強,因涉嫌“敲詐勒索”被關押進深圳南山看守所達211天。2009年11月5日,南山區檢察院認定“其行為屬調解行為,未敲詐勒索被害人……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起訴,但張尚強在向南山區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時卻遭拒。事後,張尚強抗訴至深圳市人民檢察院。2010年4月29日,南山檢察院重新出具《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張尚強有參與敲詐勒索的嫌疑,但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6月10日,一臉萎靡的張尚強在代理律師徐德軍及幾位家人的陪同下,來到了聽證會現場。“只要你們給我把病治好,我可以不要錢。”張尚強稱,其在南山看守所被關押期間患上了紅斑狼瘡、血管炎等嚴重疾病,需終生服藥控制病情,且因被拘留而導致妻子離家出走、母親名譽受損、勞動能力喪失。所以,他提出了6項賠償請求。一是賠償被錯誤逮捕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23629.89元;二是賠償住院治療期間誤工費7279.35元;三是賠償醫療費用27000元;四是賠償後續醫療費,每月約2000元;五是賠償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六是為其家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和賠禮道歉。
據了解,張尚強案是南山檢察院首次就國家賠償問題召開公開聽證會。南山檢察院控告申訴檢查科李景優科長表示,南山檢察院非常重視該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也是讓偵查機關、看守所、當事人、代理律師、家屬等一齊參與討論。為了廣泛聽取各界意見,檢察院還邀請了法學專家、社區代表、人民監督員等表達對該案件的看法,為檢察院做出最終處理結果提供參考。讓大家都參與討論會否影響到司法公正和獨立呢?李景優表示,舉行公開聽證會也是推行“陽光檢務”的一部分,讓大家參與討論,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會上辯論

張尚強案是否賠償各方激辯
正方:屬錯誤逮捕應獲得賠償
深圳大學法學院兩位教授陳正沓和楊劍,都是賠償論的支持者,他們的觀點比較相像,認為該案屬於錯誤逮捕。
陳正沓教授認為,從客觀結果來反推,這是一個錯誤逮捕,因為最終檢察機關是作出了不起訴決定。從國家賠償法來看,張尚強是應該獲得國家賠償的,但是張尚強提出的國家賠償要求過高,關於疾病問題跟羈押的因果關係無法證明。
不過,陳教授還表示,根據我國法律,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就可以逮捕,檢察機關當時作出逮捕的決定也是符合條件。他說:“人不是神,是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出現錯案的,而且存疑不起訴也不是說這就是一個錯案,只是有發生錯案的可能,所以公訴機關本著法律的精神作出不起訴決定。”
醫療費賠償無法律依據
南山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代表、深大教授肖又賢和人大代表郭海英也認為這是一個錯誤逮捕,張尚強應該獲得國家賠償。不過,他們認為,張尚強提出賠償醫療費用的要求是無理的,沒有法律依據。
肖又賢認為,既然已經確定其無罪,那么證明逮捕過程出現了一定的缺陷,張尚強應該獲得國家賠償。但賠償應該只是對錯誤羈押部分的賠償,醫療費用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郭海英認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12款應該賠償。但他不認同其他賠償請求,比如精神賠償。兩位醫學專家認為張尚強的病不是傳染性疾病,是一種偶發因素,沒有必然的關係,認為這個要求不合理。
聽證會上,張尚強的主治醫師表示,張尚強所患的紅斑狼瘡是一種免疫系統疾病,其病因是多種和複雜的,截至當時還不清楚具體的發病原因是什麼。
反方:是存疑不訴沒有錯逮
人民監督員、南山區政協常委陳思韓認為並沒有錯誤逮捕。聽了案件的陳述,張尚強作為調解者,所以他認為自己是無辜的。陳思韓說,作為調解人有幾點:
1.作為調解人,分別把兩人的意見調解好了,再讓大家在一起調解。
2.他帶著刀具去店裡調解。無論是他的主觀原因還是他朋友主觀的原因,帶著刀不是正常的調解。
3.截至聽證會當時的證據無論是他的老鄉還是犯罪嫌疑人均沒有陳述請他來調解,張尚強說的李×蓮請他來調解,沒有證據,作為調解者理由是不充分的。所以說他在案件中做什麼角色是存疑的,他是否犯罪也是存疑的,我認為是存疑不訴的。
他認為,此病的原因絕對是不清的,沒有辦法找到原因。主要是自身的免疫系統把自身的機構破壞了,截至聽證會當時的疾病原因不清楚,絕對不是傳染病。
他認為張尚強申請國家賠償不合適,應該申請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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