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政策、規劃,按規定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區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全區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區級統籌辦法和全區統一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關係轉續辦法。組織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並建立全區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劃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擬訂並監督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並監督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全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並落實吸引留學人員來永定區工作或定居政策。組織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健全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區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承擔區績效評估與為民辦實事考核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區直和在永垂管單位績效評估和全區重點民生實事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和擬訂區級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區級表彰獎勵活動相關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與區教育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區教育局等部門擬訂。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教育局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改革推進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辦區委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
(二)法制行政審批與勞動關係股。組織起草全區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開展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承擔協調專家諮詢、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全區勞動關係政策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擬訂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三)就業促進與農民工工作股(失業保險股)。擬訂全區就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健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特殊群體就業等政策;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全區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指導開展技工學校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執行技能人員的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制度,核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擬訂全區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擬訂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監測和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控制較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四)事業單位與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的備案事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組織推進全區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博士後管理制度,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等選拔工作。擬訂吸引留學人員來永(回永)工作、定居和國(境)外機構在區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股。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人力資源社會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人員(不含公務員)調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六)工資福利股。擬訂全區(含在永垂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區直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工作。
(七)工傷保險股。擬訂全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擔區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鑑定有關工作。
(八)養老保險股。擬訂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區級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完善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
(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規劃財務股)。擬訂全區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和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政策,依法監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和區本級案件,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區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區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局屬單位財務有關工作。
(十)績效考核與表彰獎勵股。承擔區績效評估與為民辦實事考核辦公室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區直和在永垂管單位績效評估和全區重點民生實事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表彰獎勵制度,根據授權承辦市以上及其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相關工作,承擔相關國家表彰獎勵獲得者、國務院榮譽稱號獲得者和省部級榮譽稱號獲得者的管理等工作,承擔全區評比達標表彰有關工作。
(十一)檔案管理股。負責管理全區企事業單位職工檔案;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查閱檔案等工作;負責檔案管理技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