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界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張發(2015J3號)和《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張發(2014)4號),設立張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能轉變

取消、下放、調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變動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協調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民族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的實施、銜接;對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關係、宗教關係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定全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支持的建議;組織協調或參與配合實施民族地區民生工程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扶貧開發、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相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組織協調民族鄉慶典活動;管理民族成份鑑別,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昀收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民族習俗傳承與發展的調研及實施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指導區縣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
(十二)負責民族宗教事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交往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建議,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全市性宗教團體換屆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薦安排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和曰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檔案、調研、保密、綜治信訪及政務公開、計畫生育、衛生等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負責民族宗教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及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建議提案辦理;參與少數民族幹部人才隊伍、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推薦選拔工作;協助做好市級宗教團體換屆工作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薦安排工作;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負責機關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法制行政審批科。
承擔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管理、政府契約管理、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及其證書、證件等統一發放工作,牽頭負責組織實施網上行政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動態管理和審批程式及流程的規範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工作。
指導和監督黨和國家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實旎;提出市委、市政府有關檔案中少數民族條款的制定意見;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活動的指導和組織工作;負責民族成份鑑別與更改和民族統計工作;參與調解民族糾紛,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地區及民族鄉行政區劃工作;參與少數民族人口普查,對全市少數民族人口情況進行分析研究:
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係;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組織指導民族鄉開展慶典活動;負責承辦、監督管理散居少數民族發展資金。
(三)經濟發展科。
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發展民族經濟的優惠政策,參與擬訂市民族經濟發展規劃;組織調查研究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配合扶貧管理部門參與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年度統計和分析,管理好各種民族資金,搞好經濟項目的考察論證、申報和管理工作;參與科技推廣、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實用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對這方面實行的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
(四)文化教育科。
參與擬訂我市民族教育、文化、藝術、體育等事業的發展規劃;開展我市少數民族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管理我市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協同管理民旗學校,配合抓好民族中國小校及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的建設;參與民族教育補助費和民族衛生補助費的分配管理;負責普通高校招生中少數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區漢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審核工作;承辦全市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負責組織參加全國、全省少數民族文藝表演和民族體育運動會。
(五)宗教一科。
承辦佛教、道教、民間信仰事務依法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相應的市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區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佛教、道教、民間信仰事務依法進行管理;草擬宗教工作方面的檔案報告;指導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幹部的相關業務培訓,負責相關骨幹宗教教職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全市佛教、道教、民間信仰等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聯繫佛教、道教、民間信仰界人士,做好相應的涉外宗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利用佛教、道教、民間信仰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有關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有關邪教工作。
(六)宗教二科。
承辦基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五大宗教及民間信仰以外其他宗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草擬宗教工作相關方面檔案報告,指導和管理全市宗教幹部相關業務培訓,負責相關骨幹宗教教職人員政治思想教肓工作,負責指導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和五大宗教及民間信仰以外其他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管理和相關宗教教職人員認定備案;指導相應市級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指導區縣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民間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事務依法進行管理;聯繫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民間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界人士,做好相應的涉外宗教工作。
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及民間信仰和五大教以外其他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制境外利用有關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和處理有關邪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紀檢組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紀檢監察負責人)。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張家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張家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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