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根據《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張發〔2010〕3號)和《中共張家界市委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張委〔2010〕8號),設立張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直屬行政執法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所屬地區:張家界市
  • 管理範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 屬性:政府機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承擔的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職能劃入市交通運輸局。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市人民政府授權,承擔下列行政處罰權等有關工作。
1.履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履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承擔省、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4.負責兩區範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督促監督、組織協調和行政複議;負責城市管理專項及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負責查處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負責協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關係。
(二)貫徹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市政設施等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擬訂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市政設施等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市政設施管理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的編制並指導實施,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
(五)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市政設施等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等行業的市場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街道路燈的監督管理。
(六)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環境衛生等公用設施維護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排水管網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管理;負責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空間資源的經營和管理。
(七)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城市街道、排水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履帶車等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橋樑)上行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和桿線等設施、臨時占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關閉(閒置、拆除)存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城市排水、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行政許可事務的審批(審核、核准、許可)。
(八)負責統籌安排由財政等部門撥付到本部門的城市維護資金和專項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承擔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信訪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服務和接待工作。
(二)法制科。
負責兩區範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負責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或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本局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工作;負責組織與城市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調研;負責城管系統執法人員的政策法規教育、培訓工作。
(三)督察科。
負責城市管理隊伍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負責兩區範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受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舉報;負責城市管理專項及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組織查處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對執法隊伍的執法範圍、執法程式、執法文書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執法隊伍的文明執勤、依法行政和隊容隊紀進行現場糾察;負責協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關係。
(四)市容管理科。
貫徹執行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公用事業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擬訂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公用事業建設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編制城市戶外廣告和城市建築渣土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維護項目的組織實施;承擔城市環境衛生、市容市貌等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和環境衛生行業的市場特許經營管理;負責與城市管理有關的城市空間資源的經營和管理;參與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和監督,制止違章設定廣告行為;負責城市大型戶外廣告設定、關閉(閒置、拆除)存放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等行政許可事務的審批(審核、核准、許可)。
(五)公用事業科。
貫徹執行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擬訂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市政設施建設管理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編制市政設施管理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負責城市公用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維護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城市排水管網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管理;承擔市政設施的行業管理和市政公用行業的市場特許經營管理;負責城市街道路燈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城市街道、排水等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履帶車等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含城市橋樑)上行駛、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和桿線等設施、臨時占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城市排水等行政許可事務的審批(審核、核准、許可)。
(六)行財裝備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管理專用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及更新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
核定機關後勤服務財政撥款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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