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臨時救助辦理指南

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戶主(當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區)提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鎮(區)應當在收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工作。

申請條件,辦理程式,提交材料,救助方式,救助金額,法律責任,

申請條件

具有張家港市戶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家庭人均收入高於本市低保標準但低於低保標準2倍範圍內的生活困難群體;
(二)因重病、大病或遭遇突發性災難等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四)在勞動年齡段,就業暫時有困難且符合一定條件的特殊人員;
(五)市、鎮人民政府認定的應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生活救助:
(一)酗酒、賭博、吸毒等的;
(二)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的;
(三)處於服刑期間的;
(四)有勞動能力卻遊手好閒或多次拒絕就業管理部門介紹工作的;
(五)患非突發性重病但經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拒絕管理審批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七)無理取鬧,謾罵、侮辱或者威脅工作人員的;
(八)市、鎮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辦理程式

(一)本人申請。申請臨時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戶主(當事人)或家庭其他成員,向戶籍所在地鎮(區)提出申請。
  
(二)村(居)委會核實。
(三)鎮(區)、市民政局審核、審批。鎮(區)應當在收到臨時生活救助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參照低保的有關規定計算家庭收入,考慮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額開支後的實際困難。符合鎮(區)級救助的,在收到上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向救助者發放救助金、實物或提供服務;需要市級救助的,鎮(區)審核後報市民政局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鎮(區)民政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對突發性災難導致無法繼續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應當簡化程式,特事特辦,可由村(社區)先預支救助,或由鎮(區)民政部門直接辦理,事後補辦相關手續並備案。

提交材料

填寫《張家港市困難人員臨時生活救助審批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
2.收入證明;
3.遭遇突發性災難相關證明(說明)材料。
大重病患者申請救助時應當提交鎮級(含鎮)以上醫療機構的病歷、診斷證明和自付費用的醫院收費單據;因交通事故導致傷病的應當提交事故發生地縣(市)級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事故證明;已投保的應當提交保險部門的理賠憑證。

救助方式

臨時生活救助方式以資金救助為主,資金、實物與提供服務相結合。

救助金額

據救助對象困難原因、程度、種類等因素,結合臨時生活救助資金狀況劃定救助檔次和標準,實施分類救助。
一次性臨時生活救助最高限額為5000元。因突發性危重病患者的臨時生活救助,原則上一年只予救助一次,因其他困難多次救助時,應當視情逐次調低單次救助金額。大重病患者已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獲得醫療救助或者保險機構理賠的,其臨時生活救助金額不得高於自付醫療費部分。

法律責任

對通過提供虛假證明等手段騙取臨時生活救助的,除追回救助款物外,取消其下一年度臨時生活救助資格。
對因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辦理臨時生活救助的經辦機構和人員,應當追究其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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