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是由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2月11日,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現任張家口市宣化區委常委、紀委書記,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主任、三級調研員:郭昌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Zhangjiakou Xuanhua District Supervision Committee
  • 成立時間:2018年2月11日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隸屬機構:張家口市監察委員會
  • 現任領導:郭昌明 
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監察範圍,組織機構,內設機構,派駐機構,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張家口市宣化區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1、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
2、負責區紀委監委重要會議、活動的籌備組織等工作。
3、組織起草區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4、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和信息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工作以及派駐機構人員經費、辦案經費有關工作。
6、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保管。
7、負責機關、派駐機構及所屬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等。
8、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等。
1、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
2、會同區委組織部負責區委巡察機構的科級幹部提名、考察,報區委任免。
3、負責區紀委監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派駐機構幹部人事工作。
4、負責區委巡察機構有關幹部人事工作。
5、會同有關方面負責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鎮)級紀檢監察機關、區管企業、區屬院校和區管醫院紀檢監察機構領導班子成員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
6、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7、協調辦理區管幹部任職前回復區委組織部意見工作等。
1、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
2、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工作等。
1、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2、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
3、綜合協調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
4、綜合協調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
5、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推動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
6、綜合協調市紀委監委機關參與調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
7、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8、組織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活動。
9、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檔案文稿。
10、參與起草紀檢監察有關規範性檔案。
11、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立法立規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12、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等。
1、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
2、歸口受理對區委管理的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等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和區級紀委、監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分類摘要後將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3、受理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
4、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
5、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1、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
2、統一受理信訪室移送的區管幹部問題線索類信訪舉報和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移交監督檢查室或審查調查室。
3、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
4、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
5、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
6、負責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信息化查詢平台的管理和使用。
7、負責反腐敗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追逃追贓和防逃協調機制。
8、承擔區紀委監委負責的追逃追贓任務。
9、負責制定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信息化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10、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開展信息化建設、套用和技術保障工作。
11、負責區紀委監委業務套用系統建設和運維工作,為執紀監督和審查調查業務提供信息技術保障。
12、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網路、視頻會議和密碼設備的管理工作。
13、負責區紀委監委信息化基礎設施、計算機網路建設和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等。
1、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的職責。
2、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街道、區直單位)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3、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鄉鎮、街道、區直單位)黨委(黨組、工委)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情況,指導、檢查、督促紀委、監委(派駐、派出機構)落實紀檢、監察責任,實施問責。
4、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5、綜合分析研判問題線索,綜合運用“四種形態”按程式提出處置意見。
6、負責聯繫單位(鄉鎮、街道、區直單位)巡察整改落實的日常監督工作。
7、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鄉鎮、街道、區直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
1、主要履行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
2、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3、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4、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等。
1、負責審理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各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提出處理或者處分意見。
2、承辦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區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覆核案件等。
1、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
2、受理對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涉嫌違反黨紀、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問題的舉報,提出處置意見並負責問題線索初步核實及立案審查調查工作等。

派駐機構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區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區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股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區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區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區委管理的股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後,以區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區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區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股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區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區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區委管理的股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後,以區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區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區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股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區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區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區委管理的股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後,以區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區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區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股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區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區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區委管理的股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後,以區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1、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促進駐在部門黨政一把手當好第一責任人。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及廉潔自律等情況,經常、及時向區紀委報告上述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
2、經區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審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區委管理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負責審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股級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指導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股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3、對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駐在部門黨的組織和負有責任的黨的領導幹部,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的組織提出問責建議。
4、協助駐在部門黨組(黨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擔駐在部門開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5、推動駐在部門開展廉政教育。依法對駐在部門的領導班子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維護憲法法律,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領導班子和區委管理的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及時向區紀委監委報告;發現其他公職人員存在問題的,會同駐在部門開展調查處置,強化監督職責。受理對駐在部門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
6、負責調查駐在部門非區委管理的股級及以下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案件。在開展職務違法調查時,可以派駐機構名義採取不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確需採取凍結、查封、扣押等限制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措施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後,以區紀委監委名義實施。發現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區紀委監委批准或者指定管轄後,移交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調查或者與相關地方紀委監委聯合開展審查調查。受理駐在部門監察對象不服紀檢監察組所作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的複審申請。
7、按照管理許可權,對駐在部門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根據監察結果,對駐在部門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8、負責對本派駐機構幹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9、完成區紀委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現任領導

主任

郭昌明

副主任

郭巨龍、裴興元

委員

宋文斌、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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