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華(山東鄒城人、被冒名背負犯罪記錄)

張偉華(山東鄒城人、被冒名背負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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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偉華,女,山東鄒城人。

2019年6月,張偉華偶然發現,自己的戶籍信息里出現了犯罪記錄:她於2007年4月16日被法院認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20年1月15日,鄒城市公安局作出答覆稱,經該起盜竊案受害人辨認,張偉華並非盜竊財物的人員,真正實施盜竊的,應是曾與張偉華弟弟談過戀愛的女子徐某。

2021年4月,張偉華向鄒城市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偉華
  • 籍貫:山東鄒城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

人物經歷

2006年初至2007年,張偉華在外地打工。

人物事件

身份被冒名
2019年6月,張偉華偶然發現,自己的戶籍信息里出現了犯罪記錄:她於2007年4月16日被法院認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她還曾在2006年因賣淫被行政拘留五天。這份由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被告人系張偉華,化名張文娜、徐姍。但實際上,2006年初至2007年,張偉華一直在外地打工,根本沒有到過判決書中所認定的盜竊案案發地點。這份判決書還顯示,鄒城市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張偉華”到庭參加訴訟,且自願認罪認罰。
張偉華
2007年,“張偉華”因盜竊罪被判處緩刑
公安答覆
2020年1月15日,鄒城市公安局作出答覆稱,經該起盜竊案受害人辨認,張偉華並非盜竊財物的人員,真正實施盜竊的,應是曾與張偉華弟弟談過戀愛的女子徐某。鄒城市公安局對卷宗中“張偉華”捺印指紋、簽名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指出,“張偉華”的捺印指紋、簽名,都不是張偉華本人所留、所寫。鄒城市公安局稱,依據指紋、筆跡鑑定意見,以及當事人陳述、有關證人證言等,可以證明:鄒城市人民法院2007年相關判決中,被告人“張偉華”所犯的盜竊罪,並非張偉華所為。在提供給張偉華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鄒城警方稱,將呈請鄒城市政法委召開公檢法專題會議,研究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撤銷2007年關於盜竊案的判決,並將根據撤銷文書,呈報上級公安機關在公安區域網路中刪除有關張偉華的犯罪記錄。
法院再審
2020年12月18日,鄒城市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徐某(冒名“張偉華”)涉嫌盜竊罪一案進行了再審。在送達給張偉華本人的《再審案件告知書》中,鄒城市人民法院稱,(2007)鄒刑初字第110號《刑事判決書》生效後,檢方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徐某因盜竊罪被司法機關處理時冒用了張偉華的身份信息,造成認定的事實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為由,提出抗訴。
2020年12月18日庭審結束後,該案主辦法官口頭告知了張偉華判決結果:一是撤銷原審判決;二是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三是徐某退賠該案還未退賠的400元。
申請國賠
2021年4月,張偉華向鄒城市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認為辦案法官在當年辦案過程中未對徐某的身份信息進行嚴格審核等,最終導致張冠李戴、張偉華背負“罪名”長達十餘年;此外,在案件再審階段,亦沒有保障張偉華的知情權、參與權。張偉華提出,鄒城市人民法院應依法對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68萬元。
2021年4月22日,鄒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稱,經審查,張偉華的賠償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該院決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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