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榮賣妻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世榮賣妻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張世榮
- 出處:《元典章·戶部·婚姻·嫁娶》
案件詳情,案件分析,
案件詳情
元至元八年(公元1271年)八月左右,大都路有許順告張世榮“將引伊相識人等前來本家於順成原立媒求娶到妻和連氏處要買休錢。”將張世及媒人阿趙等傳來訊問後“各取訖備細相代文狀。”府司本擬據張世榮所招夫自嫁婦情罪,依照舊例“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三年,即夫自嫁者亦同而離之”決斷,又恐張世榮狀上申明“見受宣命金牌管稻田戶計”,因而上報尚書省請示如何處理。尚書省部權衡本案始末後作出決定,“據張世榮見受宣命金牌管稻田戶計即系有官之人,依舊例,七品以上犯流罪以下減一等,合徒一年半,該遇至元六年七月初八日減斷罪囚已前事理減降五等,合杖八十,折贖銅一十六筋,每筋折錢二百文,合贖鈔三貫二百文沒官外,張世榮已將和連氏休棄,今許 順成依理求娶,合準已婚為定。據張世榮原要買休錢應合沒官,欽遇降減,合行免徵。”
案件分析
此案既反映了元朝法律禁止夫賣妻收買休錢,同時對有官之人又規定享有特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