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蘭克,J.N.

弗蘭克,J.N.,美國法官,現實主義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弗蘭克,J.N.
  • 職業:法官
  • 國籍美國
  • 出生地:紐約
人物生平,主要著作,

人物生平

生於紐約,卒於紐哈芬。曾任律師、美國第二巡迴抗訴法院法官,並曾在耶魯大學法學院任教(該院當時是現實主義法學派的基地之一)。

主要著作

主要著作有《法和現代精神》、《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神話和現實》和《無罪》(與其女合著)。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以反對傳統法學,主張採取現實主義立場而得名。弗蘭克開始傾向於該派的“規則懷疑論”支派,即對法律規則能指引法官判決的傳統觀點表示懷疑;以後明確轉向“事實懷疑論”支派,即對初審法院能準確地確定事實表示懷疑。
他的主要著作《法和現代精神》代表了他的早期觀點,認為法律確定性只是一個“基本法律神話”,法所處理的對象是變化莫測的人生和最為複雜的人類關係。尤其對現代社會來說,更不可能有一套包羅萬象和永恆不移的規則。他認為,法的不確定性具有巨大社會價值,現代文明要求具有變革的現代精神,要求成為實用主義者。弗蘭克認為,根據傳統觀點,只有立法機關才有權規定和改變法律,法官只適用法律,他們的職能是消極的,但這種觀點同樣是主張法的確定性的神話。就每一案件而論,法只不過是法院的判決或對判決的預測。法官的判決是從他的“預感”出發的。法律規則固然是產生這種“預感”的一個因素,但還有許多複雜的因素,即法官的特徵、品性、偏見和習慣等,或泛稱為法官的“個性”。由於法官個性是司法的核心,法律就可能取決於碰巧負責處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法官的個性。弗蘭克在擔任多年法官後,對上述觀點作了很大修改。
他在1949年所寫的《初審法院:美國司法的神話和現實》中,承認許多法律是確定的,判例法制度是有價值的,法律規則應成為判決的指針,法律規則體現了政策和道德理想。但另一方面,他又認為由於證人、證據、律師、陪審官和法官等各方面的原因,初審法院所確定的案件事實有很多錯誤,從而使法律無從確定。他建議改革,賦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弗蘭克的學說是以實用主義哲學和S.弗洛伊德心理學為思想基礎的。當20世紀30年代現實主義法學正在美國興起時,他的學說曾極為流行。但美國法學界一般認為他是趨於極端的一派,不如R.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派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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