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規定的引航員任職資格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4年7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下放至直屬海事系統分支機構。 根據國務院2016年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取消了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引航員任職資格審批
- 作用:加強引航員管理
- 現狀:取消
- 實施時間:2016年2月3日
項目背景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引航員任職、培訓、考試和評估的管理活動。
組織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辦法負責統一實施全國引航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具體負責引航員管理工作。
標準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一、二、三級引航員適任證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船舶駕駛員體檢要求;
(三)經過相應的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考試和評估;
(四)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水上服務資歷和良好的安全記錄。
第十條 申請引航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員適任證書申請;
(二)船員服務簿;
(三)最近12個月內的船員體格檢查表;
(四)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五)引航員適任考試、評估成績單。
培訓考試評估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對引航員進行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條 從事引航員培訓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的規定,取得引航員培訓許可證件。
第二十一條 引航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引航員培訓科目、大綱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全等要求,在核定的範圍內開展引航員培訓,確保引航員培訓質量。
第二十二條 申請引航員考試、評估,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提前3個月公布引航員考試、評估計畫。
第二十三條 申請各類別、等級引航員適任證書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本辦法附屬檔案一執行。附屬檔案一規定的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的要求進行調整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布。
引航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制定並頒布。
第二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書面考試申請和相關資料後,對於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於考試開始之日5日以前向申請人簽發准考證。
第二十五條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大副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12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海港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大副適任證書或者內河船舶一等大副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12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內河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引航機構直接招收的船舶駕駛專業大專及以上應屆畢業生,取得海船甲類一等或者內河船舶一等二副適任證書,同時具有不少於18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相應類別的三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二十六條 持有三級引航員適任證書,並且具有不少於36個月相應引航資歷,達到規定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參加相應類別的二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船長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12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海港二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者內河船舶一等船長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12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內河二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二十七條 持有二級引航員適任證書,並且具有不少於36個月相應引航資歷,達到規定的最低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的,可以參加相應類別的一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船長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60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海港一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持有海船甲類一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者內河船舶一等船長適任證書並且在相應等級船舶上實際任職不少於60個月的,同時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助理引航資歷,可以參加內河一級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
第二十八條 申請同類別適任證書變更引領範圍考試和評估的,應當具有不少於6個月的申請引領範圍的見習引航資歷,同時達到規定的最低見習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二十九條 海港引航員可以申請相同等級的內河引航員適任證書。
海港引航員參加內河引航員適任考試和評估的,應當具有不少於6個月的申請引領範圍見習引航資歷,同時達到規定的最低見習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三十條 內河引航員可以申請海港三級引航員適任證書。
內河引航員參加海港三級引航員適任證書考試和評估的,應當具有不少於3個月的申請引領範圍見習引航資歷,同時達到規定的最低見習引領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第三十一條 參加適任考試和評估的,經考試、評估後,有部分科目或者項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試、評估的准考證簽發之日起3年內申請補考。逾期不能通過全部考試、評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評估項目的成績失效。
第三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考試、評估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