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弋陽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補充規定
- 作者:弋陽縣政府
- 類別:規定
- 出版時間:2007年9月1日
(修訂稿)
1、國小新生學籍的建立。凡本學區適齡兒童入學後,都應辦理學籍,建立在校學生花名冊,建立學籍卡,並統一編號,縣教育局驗印。國小學籍號編寫共九位數,第1、2位為學生入學年份;3、4位為鄉鎮代碼;5、6位為學校代碼;7—9位為學生序號。
2、國中新生學籍的建立。各中學憑《小升初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給初一新生辦理學籍,建立在校學生花名冊,建立新生學籍卡,統一編號,縣教育局驗印。戶口不在本縣的初一新生,憑相關證明材料(如畢業證等)建立臨時學籍。學籍號的編寫共九位數,第1、2位為入學年份,3、4位為縣(市)(我縣為06),5、6位為學校代碼,7—9位為學生序號。
3、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高中一年級的新生不受學區的限制,可以自由擇校。入學後學校都必須建立學籍管理檔案。各鄉鎮中心國小應該為全鄉鎮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建立一年級的學籍檔案,不得隱瞞人數,次年教育局不再為前一年的一年級建立二年級的學籍;初、高中生在哪個學校就讀,就在哪個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4、每年秋季開學一個月後進行一次全縣的學籍調整。學籍調整要實事求是,學校要提供充足的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學籍管理員平時要認真做好變動學生的記載,保存有關資料。
5、學校必須嚴格控制留級人數及比例。對學習確有困難的學生,要求留級的,應由家長寫出申請,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查批准。留級人數國小應該控制在同年級總人數的2%,國中應該控制在同年級總人數的1%。國小3—5年級、國中三年級不得留級。國中留級生不得報考重點高中。
6、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住址變動、家長或監護人工作調動和到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的,由學生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出轉學證明,再到接收(即轉入)學校簽字蓋章同意轉入後,最後到縣教育局普教股登記。
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藉故拒收或藉故扣留學生檔案或不辦理轉學手續。嚴禁向學生收取轉學手續費或學籍保留費。
7、同一轄區學校的學生,校與校之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因需要,必須轉學的,需經轉出、轉入學校簽出意見,持相關手續和資料,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普通高中之間(本縣範圍內不辦理轉學),符合條件的,可以轉學。但一般高中的學生不得轉入重點高中就讀;重點高中的學生可以轉入一般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職業高中就讀。
8、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國中學生,在本縣範圍內,不辦理轉學手續。因特殊情況,如投親靠友、擇校或回戶口所在地就讀的,經雙方學校同意,只能辦理借讀手續,學籍不變,國中升學考試回學籍所在學校報考。
9、學生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經本人申請,縣級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如病歷、疾病診斷書和住院發票),學校同意,縣教育局批准,可以休學。要求休學的學生出具虛假證明,辦理了休學手續,但仍在學校就讀的。一經查實,取消升入重點高中資格。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和已休學的學生在校就讀,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接收學校負責。
10、各學校要嚴把留級、轉學、借讀和休學關,發現學校在學籍管理上弄虛作假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學校領導的責任。
11、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