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於1999年9月10日由國家計委以計價格〔1999〕1283號印發。該《規定》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9年9月10日
  • 執行日期:1999年9月10日
  • 實質:規定
  • 效力:繼續有效
計委通知,暫行規定,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計委通知

1999年9月10日
國家計委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的通知
計價格〔1999〕12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計委(計經委),中國工程諮詢協會
為規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工程諮詢機構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諮詢業的健康發展,我委制定了《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將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我委。
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
國家計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質量,促進工程諮詢社會化、市場化,規範工程諮詢收費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諮詢收費,包括建設項目專題研究、編制和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其它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有關的諮詢服務收費。
第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服務,應遵循自願原則,委託方自主決定選擇工程諮詢機構,工程諮詢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接收委託。
第四條 從事工程諮詢的機構,必須取得相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並依法納稅。
第五條 工程諮詢機構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開展公平競爭,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六條 工程諮詢機構提供諮詢服務,應遵循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原則,
符合國家經濟技術政策、規定,符合委託方的技術、質量要求。
第七條 工程諮詢機構承擔編制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檔案的,不能再參與同一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工程設計檔案的諮詢評估業務。
第八條 工程諮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諮詢機構與委託方根據本規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第九條 工程諮詢收費根據不同工程諮詢項目的性質、內容,採取以下方法計取費用:
(一)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算工程諮詢費用(見附屬檔案1、2)。
(二)按工程諮詢工作所耗工日計算工程諮詢費用(見附屬檔案3)。
按照前款兩種方法不便於計費的,可以參照本規定的工日費用標準由工程諮詢機構與委託方議定。但參照工日計算的收費額,不得超過按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方式計算的收費額。
第十條 採取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計費的,以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為計費依據。使用工程諮詢機構推薦方案計算的投資與原估算投資發生增減變化時,諮詢收費不再調整。
第十一條 工程諮詢機構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勘察、試驗,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要對勘察、試驗數據進行覆核,工作量明顯增加需要加收費用的,可由雙方另行協商加收的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工程諮詢服務中,工程諮詢機構提供自有專利、專有技術,需要另行支付費用的,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費用額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應體現優質優價原則,優質優價的具體幅度由雙方在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工程諮詢費用,由委託方與工程諮詢機構依據本規定,在工程諮詢契約中以專門條款確定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條 工程諮詢機構按契約收取諮詢費用後,不得再要求委託方無償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條 工程諮詢機構對外聘專家的付費按工日費用標準計算並支付,外聘專家,如有從業單位的,專家費用應支付給專家從業單位。
第十七條 委託方應按契約規定及時向工程諮詢機構提供開展諮詢業務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資料。由於委託方原因造成諮詢工作量增加或延長工程諮詢期限的,工程諮詢機構可與委託方協商加收費用。
第十八條 工程諮詢機構提交的諮詢成果達不到契約規定標準的,應負責完善,委託方不另支付諮詢費。
第十九條 工程諮詢契約履行過程中,由於諮詢機構失誤造成委託方損失的,委託方可扣減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諮詢費用,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諮詢機構應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二十條 涉外工程諮詢業務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諮詢機構可與委託方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協商確定諮詢費用。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和除編制、評估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計畫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1.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2.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係數
3.工程諮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附屬檔案1

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標準
單位:萬元
3000萬元-1億元
1億元-5億元
5億元-10億元
10億元-50億元
50億元以上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
6-14
14-37
37-55
55-100
100-125
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12-28
28-75
75-110
110-200
200-250
三、評估項目建議書
4-8
8-12
12-15
15-17
17-20
四、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
5-10
10-15
15-20
20-25
25-35
註:1.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是指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估算投資額。
2.建設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根據估算投資額在相對應的區間內用插入法計算。
3.根據行業特點和各行業內部不同類別工程的複雜程式,計算諮詢費用時可分別乘以行業調整係數和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見附表2)。

附屬檔案2

按建設項目估算投資額分檔收費的調整係數
行 業
調整係數(以表一所列收費標準為1)
一、行業調整係數
1.石化、化工、鋼鐵
1.3
2.石油、天然氣、水利、水電、交通(水運)、化纖
1.2
3.有色、黃金、紡織、輕工、郵電、廣播電視、醫藥、煤炭、火電(含核電)、機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1.0
4.林業、商業、糧食、建築
0.8
5.建材、交通(公路)、鐵道、市政公用工程
0.7
二、工程複雜程度調整係數
0.8-1.2

附屬檔案3

工程諮詢人員工日費用標準
單位:元
諮詢人員職級
工日費用標準
一、高級專家
1000-1200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諮詢人員
800-1000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諮詢人員
6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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