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費是在建設前期所發生的,按規定應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費用。包括:(1) 為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支出; (2) 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建設的項目所發生的該項費用。(3)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所發生的該項費用。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要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建設前期工作計 劃。按規定,勘察設計單位和科研單位承擔的前期工作任務所需費用,凡有事業費和科研經費來源的,從事業費和科研經費中開支; 沒有經費來源,實行取費的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所收取的費用,屬改建項目的由原有企業單位用生產發展基金安排,新建項目如沒有固定資金渠道的,可按隸屬關係,分別由主管部門或省、市、自治區先用原勘察設計事業費安排,如不足時,報經批准後,在該部門、該地區的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安排。建設單位 (或有關部門)要按照上級下達的計畫,或者與設計、諮詢單位簽訂契約所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規範、前提條件、進度安排以及費用支付辦法等,按季編制可行性研究用款計畫,送開戶的建設銀行,作為撥款的依據。可行性研究費應通過“待攤投資”帳戶核算。經可行性研究決定取消的項目發生的該項費用,應從本帳戶轉入“應核銷投資”帳戶。為進行可行性研究而購置的固定資產支出應在“其他投資”帳戶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