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建[2000]237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日期】2000-10-18
【生效日期】2000-10-1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
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管理預防重大事故的通知
(建建〔2000〕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計畫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管理的有關總公司: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高層建築(構築)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的使用數量不斷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斷增加。據不安全統計,自1998以來,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傷。
今年2月28日,重慶市涪陵區關廟市場二期工程塔樓工地,在使用塔吊運水泥空心磚過程中,物料平台超載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員由15層墜落到10層,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4月1日,廣州市海珠區東曉小區金麟台商品住宅樓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起重鋼絲繩斷裂,塔身傾翻。折斷的塔身、塔帽、塔臂墜落砸在現場附近正在施工的自卸車和推土機上,造成1名塔吊司機死亡,地面1名工人重傷,1名工人輕傷。
5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金輝小區安居工程住宅樓工地,在用起重吊車吊運砌築基礎的石料時,吊臂變幅制動器失靈,吊臂傾倒砸在附近施工人員身上,造成3人死亡。
6月4日,北京市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玉泉路宿舍新建樓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大臂第三節銷軸脫落,大臂戳倒在地面上,塔帽及平衡臂墜落到新建樓上,幸無人員傷亡。
6月10日萬泉花園12號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傾翻墜落,造成作業人員3人死亡,1人重傷。
6月21日,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北市新村2號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平衡臂突然墜落,站在平衡臂上的2名拆裝人員隨之墜落死亡。
6月27日,深圳市捷運一期工程水晶島站工地,在進行塔吊頂升作業中塔吊傾翻,造成正在基礎坑內作業的1名工人死亡。
7月23日,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政府綜合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大臂墜落,3名拆裝人員從26米高處墜落死亡。
7月26日,大連市由家村軟體園運遷小區18號住宅樓工地,在拆卸塔身的標準節作業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傾翻墜落,平衡臂砸在一輛貨車上。塔吊頂部作業的3名拆裝人員及塔吊司機墜落,連同貨車司機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
9月23日,山東省萊陽市富水小區住宅樓工地,在安裝塔吊的作業中,起重鋼絲繩斷裂,塔吊大臂墜落砸在塔身下部,致使塔吊傾翻,在塔吊上作業的3人墜落死亡。
9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小區商品樓工地,在安裝吊過程中,塔吊平衡臂鋼絲繩斷裂,致使5名安裝人員平衡臂墜落,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
發生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設備管理、指揮、操作人員缺乏應有的安全技術常識,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二是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材質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險、限位裝置或裝置失靈,缺乏維修、保養,起重設備陳舊、老化;三是企業、施工現場、作業班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嚴,責任制不落實。四是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創建文明工地活動的順利開展。為改變當前建築施工中塔吊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狀況,我部決定對塔吊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治理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塔吊專項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點,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關管理辦法,狠抓落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改變當前塔吊事故頻發的不利局面。現提出具體要求如下: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和高層建築(構築)物的增加,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的使用數量不斷增多,重大事故也不斷增加。據不安全統計,自1998以來,在塔吊事故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就有25起,造成76人死亡,18人重傷。
今年2月28日,重慶市涪陵區關廟市場二期工程塔樓工地,在使用塔吊運水泥空心磚過程中,物料平台超載坍塌,致使4名施工人員由15層墜落到10層,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4月1日,廣州市海珠區東曉小區金麟台商品住宅樓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起重鋼絲繩斷裂,塔身傾翻。折斷的塔身、塔帽、塔臂墜落砸在現場附近正在施工的自卸車和推土機上,造成1名塔吊司機死亡,地面1名工人重傷,1名工人輕傷。
5月4日,吉林省白城市金輝小區安居工程住宅樓工地,在用起重吊車吊運砌築基礎的石料時,吊臂變幅制動器失靈,吊臂傾倒砸在附近施工人員身上,造成3人死亡。
6月4日,北京市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玉泉路宿舍新建樓工地,正在施工中的塔吊大臂第三節銷軸脫落,大臂戳倒在地面上,塔帽及平衡臂墜落到新建樓上,幸無人員傷亡。
6月10日萬泉花園12號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傾翻墜落,造成作業人員3人死亡,1人重傷。
6月21日,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北市新村2號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平衡臂突然墜落,站在平衡臂上的2名拆裝人員隨之墜落死亡。
6月27日,深圳市捷運一期工程水晶島站工地,在進行塔吊頂升作業中塔吊傾翻,造成正在基礎坑內作業的1名工人死亡。
7月23日,黑龍江省肇源縣新站鎮政府綜合樓工地,在拆除塔吊的作業中,塔吊大臂墜落,3名拆裝人員從26米高處墜落死亡。
7月26日,大連市由家村軟體園運遷小區18號住宅樓工地,在拆卸塔身的標準節作業中,塔吊大臂、平衡臂和塔帽傾翻墜落,平衡臂砸在一輛貨車上。塔吊頂部作業的3名拆裝人員及塔吊司機墜落,連同貨車司機共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
9月23日,山東省萊陽市富水小區住宅樓工地,在安裝塔吊的作業中,起重鋼絲繩斷裂,塔吊大臂墜落砸在塔身下部,致使塔吊傾翻,在塔吊上作業的3人墜落死亡。
9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光明路小區商品樓工地,在安裝吊過程中,塔吊平衡臂鋼絲繩斷裂,致使5名安裝人員平衡臂墜落,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
發生這些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章不循。設備管理、指揮、操作人員缺乏應有的安全技術常識,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二是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材質不合格,缺少安全保險、限位裝置或裝置失靈,缺乏維修、保養,起重設備陳舊、老化;三是企業、施工現場、作業班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不嚴,責任制不落實。四是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薄弱。
各地塔吊重大事故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嚴重影響創建文明工地活動的順利開展。為改變當前建築施工中塔吊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狀況,我部決定對塔吊事故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治理工作。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把塔吊專項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和特點,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方案和有關管理辦法,狠抓落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改變當前塔吊事故頻發的不利局面。現提出具體要求如下:
一、加強塔吊的使用管理。各建築業企業應當購買和使用有生產許可證和出廠合格證的塔吊。應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塔吊設備管理和工程項目使用管理規定,明確設備管理和工程項目使用管理的安全職責。
要建立塔吊的維修、保養、任務交底、運轉交接班、工作記錄等制度,並認真執行。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塔吊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定;機組要認真執行塔吊重要、關鍵部位的日常檢查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不“帶病運轉”。
塔吊司機、信號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合格後持證上崗。嚴禁非司機、非專業指揮人員上崗作業。安全、限位裝置不全、失靈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過的塔吊進行轉讓、租賃或出售,必須有法定檢測檢驗單位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證明。對使用年限長,經檢測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嚴重下降的塔吊,必須作報廢處理,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租賃或出售。
要建立塔吊的維修、保養、任務交底、運轉交接班、工作記錄等制度,並認真執行。企業設備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塔吊的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和評定;機組要認真執行塔吊重要、關鍵部位的日常檢查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設備不“帶病運轉”。
塔吊司機、信號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合格後持證上崗。嚴禁非司機、非專業指揮人員上崗作業。安全、限位裝置不全、失靈或不可靠的塔吊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過的塔吊進行轉讓、租賃或出售,必須有法定檢測檢驗單位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證明。對使用年限長,經檢測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嚴重下降的塔吊,必須作報廢處理,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租賃或出售。
二、加強對塔吊拆裝的管理。施工現場從事塔吊拆裝作業的企業必須取得專業承包資質。未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一律不得從事塔吊的拆裝業務。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應按照規定的範圍承接任務。拆裝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人員補充必須經企業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審定。根據拆裝專業隊伍工作業績和有關規定,由建設行政部門或建築安全監督機構對其資質進行動態管理。
塔吊的拆裝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塔吊狀況以及輔助起重設備條件,制定拆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拆裝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作業中各工序應定人定崗定責,定專人統一指揮。拆裝作業應設定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塔吊的拆裝必須根據施工現場的環境和條件、塔吊狀況以及輔助起重設備條件,制定拆裝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拆裝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作業中各工序應定人定崗定責,定專人統一指揮。拆裝作業應設定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三、加快塔吊的技術更新工作。各地區要學習借鑑山東的做法,儘快淘汰技術落後、安全保險裝置不可靠、使用安全性能差的塔吊。對當前使用數量較多但安全保險裝置不盡完善或者安裝拆卸裝置位置不合理、不配套的塔吊,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安全技術攻關,使其完善、配套和安全可靠。
四、提高塔吊的製造質量。塔吊製造質量直接關係到使用安全技術性能,塔吊生產廠必須嚴格質量管理。製造塔吊的原材料應有材料生產廠的材質證明,要執行材料進廠檢驗制度;所選用的配套件與部位總成,必須符合整機設計技術質量要求,並對整機質量負全責。生產廠必須向用戶提供的技術檔案(塔吊在各種工況下,詳細的安裝、拆卸操作程式和步驟說明書;各安全保險、限位調試和使用說明書;維修保養、運輸及整機試驗調整等說明書)。生產廠為用戶安裝拆卸塔吊也必須取得專業承包資質。
五、加強塔吊重大事故統計報告工作。各建築業企業應建立塔吊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凡發生塔吊傾斜、出軌、塔臂塔帽平衡墜落、吊鉤吊具墜落及塔身折斷等,即使無人員傷亡,均按重大事故進行管理和上報。
六、加強對設備檢測檢驗工作的監督管理。塔吊在使用前必須經本企業設備管理部門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委託經建設行政部門認可的有法定檢測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受委託的檢測檢驗單位對檢測檢驗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檢測檢驗的法律責任。
七、加大行業監督管理力度。各級建設行政部門、建築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塔吊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制度,發現技術指標、安全性能等不能滿足安全需要的塔吊,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能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清出施工現場。對因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嚴重經濟損失的,除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嚴肅處理外,還必須追究事故主要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