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選工作的通知

為了推動國家安居工程的實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為城鎮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建設部擬組織國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區的評比工作,並制定了該通知《建設部關於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選工作胡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預評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關於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選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房(1997)68號
  • 發布時間:1997-04-20
  • 生效日期:1997-04-20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建房(1997)68號
【發布日期】1997-04-20
【生效日期】1997-04-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選工作的通知
(建房(1997)68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為了推動國家安居工程的實施工作,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為城鎮居民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經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我部擬於今年(1997年)組織國家安居工程建成小區的評比工作。請各地按照《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比暫行辦法》、《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價標準及分值細則》做好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預評工作,於今年(1997年)7月30日前將評比材料報送我產房地產業司。
附屬檔案:
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比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推動國家安居工程的實施工作,提高國家安居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把國家安居工程建設成高質量、高水平的示範工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的評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住宅小區已通過當地主管部門組織的小區竣工驗收,並已交付使用。
二、全面完成經規劃審定批准的各項建設任務,小區住宅總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
三、有關國家安居工程政策得到落實。
四、小區至少有占總建設面積一半的工程(住宅、公建)已經過一個冬、雨季的考驗期。
五、小區內建築工程和室外工程質量百分之一百達到國家合格標準,並且符合國家優良標準的優良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住宅價格按照《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規定的七項因素確定,並以確定的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難家庭銷售。
七、在小區建設過程中未發生三級(含三級)以上重大事故。
第三條申請參評的程式:
一、凡符合第二條規定評比條件的國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區均可申請參加評比。
二、申請參加評比的國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區,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填寫《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參評申請表》(一式四份)。
三、《申請表》經本市國家安居工程實施領導機構審查同意後,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按照《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價標準及會值細則》的規定,進行預評。
四、預評總分達90分以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負責人在《申請表》上籤署預評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審(預評)表》於每年7月30日前寄到建設部房地產業司。
第四條石油、煤炭、鐵路等系統建設的國家安居工程住宅小區的參評工作,可按本辦法填寫《申請表》,在經實施該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小區進行預評。申報方式按第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建設部房地產業司組織設立評審組,負責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的評審工作。評審組總人數6至10名,其中,請參評上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確定規劃與設計、施工組織與管理、“四新”套用、工程質量、物業管理等有關專業技術人員5至8名,房地產業司委派1至2名。評審人員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須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六條評比工作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房地產業司負責審查《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參評申請表》,並將符合評比條件及附交材料齊全的小區《申請表》及有關資料送交評審組。
二、評審組負責審查材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核驗和評定,嚴格按照《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評價標準及分值細則》打出評審分數,寫出評審報告。
三、房地產業司負責將評審組評審結果上報建設部審定。
第七條評比結果與獎勵:
一、評審組評審總分數達到90分以上的小區由建設部授予“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稱號;其主管市長、開發建設單位由建設部授予獎狀。
二、獲獎的小區,在小區工程的適當部位鑲嵌獎勵標誌。
第八條對在獲得國家安居工程優秀住宅小區稱號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幹部職工,各地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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