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環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環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發布單位是建設部,發布文號是建辦市函[2003]29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部辦公廳關於環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布單位:建設部辦公廳
【發布文號】建辦市函[2003]297號
【發布日期】2003-07-11
【生效日期】2003-07-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辦市函[2003]297號)
你廳《關於諮詢環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函》(藏建城函[2003]1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七條、第十一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環境工程專項設計資質屬於工程設計資質,應由建設部統一歸口管理。因此,涉及環境工程設計資質申報、證書管理、年檢方面具體管理事項,按照建設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和國家環境保護局、建設部《關於開展環境污染防治工程專項設計證書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環計[1995]694號)執行。
我部正會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新的環境工程專項設計資質分級標準。在新的資質標準出台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1995年頒發的《環境工程設計證書分級及行業分類規劃》仍然有效。省級政府有關部門無權頒發環境工程設計證書或包括環境工程設計範圍的相關許可證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