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處理

1.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通過特許授權的契約來約定雙方關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契約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2)契約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契約的企業(契約投資方)。契約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單位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3)特許經營權契約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契約期滿,契約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契約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經營移交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處理
  • 通過:特許授權的契約來約定雙方關係
  • 交給:契約授予方的義務
  • 規定:設立項目公司
基本簡介,說明,

基本簡介

  1. 建設經營移交方式(BOT)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業務,(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通過特許授權的契約來約定雙方關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契約授予方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政府授權進行招標的企業。
(2)契約投資方為按照有關程式取得該特許經營權契約的企業(契約投資方)。契約投資方按照規定設立項目公司(以下簡稱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和運營。項目單位除取得建造有關基礎設施的權利以外,在基礎設施建造完成以後的一定期間內負責提供後續經營服務。
(3)特許經營權契約中對所建造基礎設施的質量標準、工期、開始經營後提供服務的對象、收費標準及後續調整作出約定,同時在契約期滿,契約投資方負有將有關基礎設施移交給契約授予方的義務,並對基礎設施在移交時的性能、狀態等作出規定。
注意承建的公共基礎設施不能做為投資方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核算。
在某些情況下,契約投資方為了服務協定目的建造或從第三方購買的基礎設施,或契約授予方基於服務協定目的提供給契約投資方經營的現有基礎設施,也應比照BOT業務的原則處理。

說明

1.與BOT業務相關收入的確認
(1)兩個階段:建造期間,項目公司對於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契約》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基礎設施建成後,項目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l4號——收入》確認與後續經營服務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建造契約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並視以下情況在確認收入的同時,分別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①契約規定基礎設施建成後的一定期間內,項目公司可以無條件地自契約授予方收取確定金額的貨幣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在項目公司提供經營服務的收費低於某一限定金額的情況下,契約授予方按照契約規定負責將有關差價補償給項目公司的,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所形成金融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進行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已收取或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作如下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工程結算
②契約規定項目公司在有關基礎設施建成後,從事經營的一定期間內有權利向獲取服務的對象收取費用,但收費金額不確定的,該權利不構成一項無條件收取現金的權利,項目公司應當在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無形資產。建造過程如發生借款利息,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l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項目公司應根據應收取對價的公允價值,作如下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工程結算
(2)項目公司未提供實際建造服務,將基礎設施建造發包給其他方的,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契約規定,分別確認為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
2.按照契約規定,企業為使有關基礎設施保持一定的服務能力或在移交給契約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處理。
3.按照特許經營權契約規定,項目公司應提供不止一項服務(如既提供基礎設施建造服務又提供建成後經營服務)的,各項服務能夠單獨區分時,其收取或應收的對價應當按照各項服務的相對公允價值比例分配給所提供的各項服務。
4.BOT業務所建造基礎設施不應確認為項目公司的固定資產。
5.在BOT業務中,授予方可能向項目公司提供除基礎設施以外的其他資產,如果該資產構成授予方應付契約價款的一部分,不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項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資產時,應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未提供與獲取該資產相關的服務前應確認為一項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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